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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749A/2023-06296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自治区商务厅 文  号 内商服贸字【2023】204号
成文日期 2023-03-30 公文时效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城市、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特色服务出口基地和重点培育企业(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03-31 09:00 来源:自治区商务厅 9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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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 《内蒙古自治区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城市、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特色服务出口基地和重点培育企业(机构)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为深入推进自治区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做好自治区级服务贸易平台载体培育工作,根据商务部等国家部委关于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城市、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认定和综合评价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自治区商务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城市、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特色服务出口基地和重点培育企业(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正式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3月30日  



内蒙古自治区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城市、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特色服务出口基地和  重点培育企业(机构)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区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优化服务贸易结构,提升服务贸易企业竞争力,规范自治区级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城市、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特色服务出口基地和重点培育企业(机构)申报认定、考评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8号)《商务部等8部门关于推动服务外包加快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商服贸发〔2020〕12号)《内蒙古自治区推进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等国家、自治区有关促进服务贸易发展的规定及要求,参照商务部和其他省市做法,结合自治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城市(以下简称“自治区级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城市”)是指符合我区产业发展规划,充分利用产业、人才、技术、资本、区位等资源和优势创新发展服务贸易,具有一定基础规模和较大潜力,具备发展新模式新业态特色服务贸易优势,对全区服务贸易发展具有综合示范带动作用,经申报认定的盟市。

内蒙古自治区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以下简称“自治区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是指符合我区产业发展规划,充分利用产业、人才、技术、资本、区位等资源和优势发展服务外包产业,具有一定基础规模和较大潜力,对全区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具有综合示范带动作用,经申报认定的盟市。

内蒙古自治区特色服务出口基地(以下简称“自治区级特色服务出口基地”)是指服务贸易资源集中、区域集聚效益显著、特色优势明显,在全区服务贸易重点领域内具有示范作用,经申报认定的行政区、功能区或企业(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服务贸易重点培育企业(机构)(以下简称“自治区级服务贸易重点培育企业(机构)”)是指在我区主要从事服务贸易业务,发展较快且达到一定规模,具有较好成长性,对我区服务贸易区域发展、行业发展有较好促进作用,经申报认定的服务贸易企业或机构。

第三条 自治区级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城市、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特色服务出口基地和重点培育企业(机构)认定及考评管理工作由自治区商务厅牵头负责。认定工作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自愿申报与政府引导相结合。

第二章 申报和认定

第四条 认定范围。

自治区级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城市、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特色服务出口基地和重点培育企业(机构)所在服务贸易领域及服务外包领域具体范围按商务部现行《服务出口重点领域指导目录》《鼓励进口服务目录》《服务外包产业重点发展领域指导目录》界定。

第五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自治区级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城市条件

1.当地政府将服务贸易发展纳入区域产业布局整体规划,包括明确的发展目标、清晰的发展思路及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

2.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可以安排用于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的经费,制定支持服务贸易发展的基础设施改善、重点行业布局、服务贸易企业引进和培育、人才培养和引进、国内外市场开拓、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方面的具体措施及办法。

3.制定出台服务贸易发展规划。

4.具备发展特色服务贸易的产业基础、人才资源、区位环境和互联网信息技术等优势;公共服务体系健全,投融资便利;综合创新能力强,有外向型服务企业。

5.自治区级重点培育企业(机构)30家以上或自治区级特色服务出口基地3家以上;上年度服务进出口额5000万美元以上。

(二)申报自治区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条件

1.当地政府有明确的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思路,制定服务外包发展战略、规划和目标。

2.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可安排用于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经费,用于支持配套设施改善、服务外包企业引进和培育、人才培养和引进、国内外市场开拓、离岸和在岸外包业务承接、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重要领域。

3.由专门人员负责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规划和建设,有设立行业协会的基础。

4.具备发展服务外包的产业基础、人才资源、区位环境和互联网信息技术等优势;公共服务体系健全,投融资便利;综合创新能力强,有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集中,服务外包人力资源储备和供给充足,具备外包产业定向培训条件。

5.服务外包企业15家以上,上年度服务外包离岸合同执行额达到500万美元以上。

(三)申报自治区级特色服务出口基地条件

1.有明确的发展思路,将发展服务贸易重点领域列为重要发展方向,拟定了服务贸易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

2.与境内外服务机构开展合作,对服务贸易特定领域的发展起到明显的推进作用,在集聚服务贸易企业、提升服务竞争力、打造服务出口品牌、推动服务出口等方面有积极的作用。

3.具备一定的规模效应,具体要求如下:

申报主体为行政区的:集聚15家及以上服务贸易企业,或上一年度服务贸易进出口额300万美元以上。文化出口基地和中医药(蒙医药)服务出口基地除外。文化出口基地内文化类企业8家以上或上年度文化出口额50万美元以上;中医药(蒙医药)服务出口基地内中医药(蒙医药)服务贸易企业3家以上或上年度中医药(蒙医药)服务出口额30万美元以上。

申报主体为功能区的(各类经济、产业园区):集聚10家及以上服务贸易企业,或上一年度服务贸易进出口额200万美元以上。文化出口基地和中医药(蒙医药)服务出口基地除外。

文化出口基地内文化类服务贸易企业5家以上或上年度文化出口额20万美元以上;中医药(蒙医药)服务出口基地内中医药(蒙医药)服务贸易企业2家以上或上年度中医药(蒙医药)服务出口额20万美元以上。

申报主体为企业(机构)的:上一年度服务贸易进出口额100万美元以上,具备较高的规模效应,对全区服务贸易重点领域的发展起到较为显著的拉动作用。

4.有比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体系。

5.有专门人员负责服务贸易业务管理、招商、统计、知识产权保护和产业促进工作。

6.对已落实投资、尚在招商阶段的经济、产业园区,可放宽第3项、第4项的申报条件。

(四)申报自治区级服务贸易重点培育企业(机构)条件

1.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开展服务贸易业务的企业、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依据信用管理部门规定,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3.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登记注册并按时填报数据。

4.上年度服务进出口额不低于50万美元;文化出口类企业、中医药(蒙医药)服务出口类企业上年度服务出口额不低于10万美元。

5.若企业相关项目获得商务部认定的服务贸易“典型案例”,或者相关项目作为可推广复制的经验被商务部在全国范围推广的,以及获得其他省部级荣誉,可适度放宽条件,优先考虑。

第六条 认定程序。

(一)由自治区商务厅印发申报通知,申报自治区级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城市和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向自治区商务厅提交申报材料,自治区商务厅负责对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指标达标率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申报自治区级特色服务出口基地和重点培育企业(机构)向盟市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盟市商务主管部门对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指标达标率进行初审,审核后报自治区商务厅。

(二)初审通过后,自治区商务厅负责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审,择优确定自治区级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城市、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特色服务出口基地和重点培育企业(机构),形成评审意见和建议。

(三)评审通过后,在自治区商务厅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之后,自治区级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城市和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由自治区商务厅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授予“内蒙古自治区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城市”“内蒙古自治区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牌匾;自治区级特色服务出口基地、重点培育企业(机构),由自治区商务厅认定,授予“内蒙古自治区服务贸易示范基地”或“内蒙古自治区服务贸易重点培育企业(机构)”牌匾。从认定之日起, 自治区级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城市、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特色服务出口基地、服务贸易重点培育企业(机构)即可依法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支持政策。已获批国家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被自动认定为自治区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已获批国家级特色服务出口基地的自动被认定为自治区级特色服务出口基地。

第七条 申报材料。

(一)申报自治区级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城市材料

1.申请书(包括基本情况、基础设施、配套设施、人才培训、促进政策、机构设置、统计办法等内容);

2.《内蒙古自治区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城市申报表》;

3.《内蒙古自治区服务贸易企业基本信息和主要业务统计表》;

4.当地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情况;

5.当地政府鼓励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规划、专项支持政策;服务贸易发展资金支持政策等相关文件;

6.其他与申报自治区级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城市有关的支持、佐证材料。

(二)申报自治区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材料

1.申请书(包括基本情况、基础设施、配套设施、人才培训、促进政策、机构设置、统计办法等内容);

2.《内蒙古自治区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申报表》;

3.《内蒙古自治区服务外包企业基本信息和主要业务统计表》;

4.当地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情况;

5.当地政府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规划、专项支持政策、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资金支持政策等相关文件;

6.其他与申报自治区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有关的支持、佐证材料。

(三)申报自治区级特色服务出口基地材料

1.申请书(包括基本情况、基础设施、配套设施、人才培训、促进政策、机构设置、统计办法等内容);

2.《内蒙古自治区特色服务出口基地申报表》;

3.《内蒙古自治区特色服务出口基地服务贸易主体一览表》;

4.申报主体的服务贸易发展规划;

5.其他佐证材料。

(四)申报自治区级重点培育企业(机构)材料

1.申请书(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开展服务贸易业务情况和取得成效,在所属领域内的发展特色和优势、发展前景和规划等);

2.内蒙古自治区服务贸易重点培育企业(机构)申报表;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外资企业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4.服务进出口收支表和相关证明材料(业务合同复印件、银行收付款或收付汇证明材料复印件、记账凭证和发票复印件、其他相关材料);

5.上一年度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行业资质认证、建立行业标准、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发展行业新业态等证明材料;获得国家、自治区荣誉或称号相关证书或文件;项目受支持情况;国际认证证书及翻译件;品牌注册证书、与境外机构合作协议或第三方新闻报道等材料、境外展会参展合同或现场照片等(需提交关键内容的翻译)。

第三章 考评与管理

第八条 自治区商务厅联合服务贸易领域职能部门负责自治区级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城市、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特色服务出口基地和重点培育企业(机构)的指导工作,协调解决自治区级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城市、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特色服务出口基地和重点培育企业(机构)发展中遇到的问题。

第九条 自治区级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城市、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特色服务出口基地和服务贸易重点培育企业(机构)每两年组织一次考评,考评工作由自治区商务厅牵头负责。

第十条 考评内容。自治区级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城市、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特色服务出口基地考评主要包括产业发展情况、综合创新能力提升情况、公共服务水平提升情况、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示范带动情况、下一步发展思路等。自治区级服务贸易重点培育企业(机构)考评主要包括年度服务进出口额、研发创新情况、市场开拓情况、从业人员情况、示范带动情况等。

第十一条 考评方式。主要采取信息报送、资料核查、实地考察、专家评审等方式进行。考评结果公示之后,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考评结果运用。对考评合格的予以确认;对考评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验收仍不合格的或连续两次考评不合格的,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撤销自治区级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城市、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资格,或由自治区商务厅撤销自治区级服务贸易特色服务出口基地、服务贸易重点培育企业(机构)的资格。

第十三条 严禁弄虚作假,伪造、虚报数据。申报单位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被考评单位弄虚作假一经查实,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十四条 被撤销资格的自治区级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城市、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特色服务出口基地和服务贸易重点培育企业(机构)不再享受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支持政策。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申请相关资格的认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实施。有关法规、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的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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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3-03-30 公文时限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城市、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特色服务出口基地和重点培育企业(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03-31 来源: 自治区商务厅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为深入推进自治区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做好自治区级服务贸易平台载体培育工作,根据商务部等国家部委关于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城市、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认定和综合评价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自治区商务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城市、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特色服务出口基地和重点培育企业(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正式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3月30日  



内蒙古自治区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城市、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特色服务出口基地和  重点培育企业(机构)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区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优化服务贸易结构,提升服务贸易企业竞争力,规范自治区级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城市、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特色服务出口基地和重点培育企业(机构)申报认定、考评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8号)《商务部等8部门关于推动服务外包加快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商服贸发〔2020〕12号)《内蒙古自治区推进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等国家、自治区有关促进服务贸易发展的规定及要求,参照商务部和其他省市做法,结合自治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城市(以下简称“自治区级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城市”)是指符合我区产业发展规划,充分利用产业、人才、技术、资本、区位等资源和优势创新发展服务贸易,具有一定基础规模和较大潜力,具备发展新模式新业态特色服务贸易优势,对全区服务贸易发展具有综合示范带动作用,经申报认定的盟市。

内蒙古自治区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以下简称“自治区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是指符合我区产业发展规划,充分利用产业、人才、技术、资本、区位等资源和优势发展服务外包产业,具有一定基础规模和较大潜力,对全区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具有综合示范带动作用,经申报认定的盟市。

内蒙古自治区特色服务出口基地(以下简称“自治区级特色服务出口基地”)是指服务贸易资源集中、区域集聚效益显著、特色优势明显,在全区服务贸易重点领域内具有示范作用,经申报认定的行政区、功能区或企业(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服务贸易重点培育企业(机构)(以下简称“自治区级服务贸易重点培育企业(机构)”)是指在我区主要从事服务贸易业务,发展较快且达到一定规模,具有较好成长性,对我区服务贸易区域发展、行业发展有较好促进作用,经申报认定的服务贸易企业或机构。

第三条 自治区级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城市、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特色服务出口基地和重点培育企业(机构)认定及考评管理工作由自治区商务厅牵头负责。认定工作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自愿申报与政府引导相结合。

第二章 申报和认定

第四条 认定范围。

自治区级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城市、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特色服务出口基地和重点培育企业(机构)所在服务贸易领域及服务外包领域具体范围按商务部现行《服务出口重点领域指导目录》《鼓励进口服务目录》《服务外包产业重点发展领域指导目录》界定。

第五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自治区级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城市条件

1.当地政府将服务贸易发展纳入区域产业布局整体规划,包括明确的发展目标、清晰的发展思路及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

2.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可以安排用于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的经费,制定支持服务贸易发展的基础设施改善、重点行业布局、服务贸易企业引进和培育、人才培养和引进、国内外市场开拓、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方面的具体措施及办法。

3.制定出台服务贸易发展规划。

4.具备发展特色服务贸易的产业基础、人才资源、区位环境和互联网信息技术等优势;公共服务体系健全,投融资便利;综合创新能力强,有外向型服务企业。

5.自治区级重点培育企业(机构)30家以上或自治区级特色服务出口基地3家以上;上年度服务进出口额5000万美元以上。

(二)申报自治区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条件

1.当地政府有明确的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思路,制定服务外包发展战略、规划和目标。

2.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可安排用于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经费,用于支持配套设施改善、服务外包企业引进和培育、人才培养和引进、国内外市场开拓、离岸和在岸外包业务承接、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重要领域。

3.由专门人员负责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规划和建设,有设立行业协会的基础。

4.具备发展服务外包的产业基础、人才资源、区位环境和互联网信息技术等优势;公共服务体系健全,投融资便利;综合创新能力强,有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集中,服务外包人力资源储备和供给充足,具备外包产业定向培训条件。

5.服务外包企业15家以上,上年度服务外包离岸合同执行额达到500万美元以上。

(三)申报自治区级特色服务出口基地条件

1.有明确的发展思路,将发展服务贸易重点领域列为重要发展方向,拟定了服务贸易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

2.与境内外服务机构开展合作,对服务贸易特定领域的发展起到明显的推进作用,在集聚服务贸易企业、提升服务竞争力、打造服务出口品牌、推动服务出口等方面有积极的作用。

3.具备一定的规模效应,具体要求如下:

申报主体为行政区的:集聚15家及以上服务贸易企业,或上一年度服务贸易进出口额300万美元以上。文化出口基地和中医药(蒙医药)服务出口基地除外。文化出口基地内文化类企业8家以上或上年度文化出口额50万美元以上;中医药(蒙医药)服务出口基地内中医药(蒙医药)服务贸易企业3家以上或上年度中医药(蒙医药)服务出口额30万美元以上。

申报主体为功能区的(各类经济、产业园区):集聚10家及以上服务贸易企业,或上一年度服务贸易进出口额200万美元以上。文化出口基地和中医药(蒙医药)服务出口基地除外。

文化出口基地内文化类服务贸易企业5家以上或上年度文化出口额20万美元以上;中医药(蒙医药)服务出口基地内中医药(蒙医药)服务贸易企业2家以上或上年度中医药(蒙医药)服务出口额20万美元以上。

申报主体为企业(机构)的:上一年度服务贸易进出口额100万美元以上,具备较高的规模效应,对全区服务贸易重点领域的发展起到较为显著的拉动作用。

4.有比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体系。

5.有专门人员负责服务贸易业务管理、招商、统计、知识产权保护和产业促进工作。

6.对已落实投资、尚在招商阶段的经济、产业园区,可放宽第3项、第4项的申报条件。

(四)申报自治区级服务贸易重点培育企业(机构)条件

1.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开展服务贸易业务的企业、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依据信用管理部门规定,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3.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登记注册并按时填报数据。

4.上年度服务进出口额不低于50万美元;文化出口类企业、中医药(蒙医药)服务出口类企业上年度服务出口额不低于10万美元。

5.若企业相关项目获得商务部认定的服务贸易“典型案例”,或者相关项目作为可推广复制的经验被商务部在全国范围推广的,以及获得其他省部级荣誉,可适度放宽条件,优先考虑。

第六条 认定程序。

(一)由自治区商务厅印发申报通知,申报自治区级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城市和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向自治区商务厅提交申报材料,自治区商务厅负责对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指标达标率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申报自治区级特色服务出口基地和重点培育企业(机构)向盟市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盟市商务主管部门对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指标达标率进行初审,审核后报自治区商务厅。

(二)初审通过后,自治区商务厅负责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审,择优确定自治区级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城市、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特色服务出口基地和重点培育企业(机构),形成评审意见和建议。

(三)评审通过后,在自治区商务厅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之后,自治区级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城市和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由自治区商务厅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授予“内蒙古自治区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城市”“内蒙古自治区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牌匾;自治区级特色服务出口基地、重点培育企业(机构),由自治区商务厅认定,授予“内蒙古自治区服务贸易示范基地”或“内蒙古自治区服务贸易重点培育企业(机构)”牌匾。从认定之日起, 自治区级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城市、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特色服务出口基地、服务贸易重点培育企业(机构)即可依法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支持政策。已获批国家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被自动认定为自治区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已获批国家级特色服务出口基地的自动被认定为自治区级特色服务出口基地。

第七条 申报材料。

(一)申报自治区级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城市材料

1.申请书(包括基本情况、基础设施、配套设施、人才培训、促进政策、机构设置、统计办法等内容);

2.《内蒙古自治区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城市申报表》;

3.《内蒙古自治区服务贸易企业基本信息和主要业务统计表》;

4.当地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情况;

5.当地政府鼓励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规划、专项支持政策;服务贸易发展资金支持政策等相关文件;

6.其他与申报自治区级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城市有关的支持、佐证材料。

(二)申报自治区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材料

1.申请书(包括基本情况、基础设施、配套设施、人才培训、促进政策、机构设置、统计办法等内容);

2.《内蒙古自治区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申报表》;

3.《内蒙古自治区服务外包企业基本信息和主要业务统计表》;

4.当地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情况;

5.当地政府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规划、专项支持政策、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资金支持政策等相关文件;

6.其他与申报自治区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有关的支持、佐证材料。

(三)申报自治区级特色服务出口基地材料

1.申请书(包括基本情况、基础设施、配套设施、人才培训、促进政策、机构设置、统计办法等内容);

2.《内蒙古自治区特色服务出口基地申报表》;

3.《内蒙古自治区特色服务出口基地服务贸易主体一览表》;

4.申报主体的服务贸易发展规划;

5.其他佐证材料。

(四)申报自治区级重点培育企业(机构)材料

1.申请书(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开展服务贸易业务情况和取得成效,在所属领域内的发展特色和优势、发展前景和规划等);

2.内蒙古自治区服务贸易重点培育企业(机构)申报表;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外资企业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4.服务进出口收支表和相关证明材料(业务合同复印件、银行收付款或收付汇证明材料复印件、记账凭证和发票复印件、其他相关材料);

5.上一年度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行业资质认证、建立行业标准、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发展行业新业态等证明材料;获得国家、自治区荣誉或称号相关证书或文件;项目受支持情况;国际认证证书及翻译件;品牌注册证书、与境外机构合作协议或第三方新闻报道等材料、境外展会参展合同或现场照片等(需提交关键内容的翻译)。

第三章 考评与管理

第八条 自治区商务厅联合服务贸易领域职能部门负责自治区级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城市、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特色服务出口基地和重点培育企业(机构)的指导工作,协调解决自治区级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城市、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特色服务出口基地和重点培育企业(机构)发展中遇到的问题。

第九条 自治区级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城市、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特色服务出口基地和服务贸易重点培育企业(机构)每两年组织一次考评,考评工作由自治区商务厅牵头负责。

第十条 考评内容。自治区级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城市、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特色服务出口基地考评主要包括产业发展情况、综合创新能力提升情况、公共服务水平提升情况、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示范带动情况、下一步发展思路等。自治区级服务贸易重点培育企业(机构)考评主要包括年度服务进出口额、研发创新情况、市场开拓情况、从业人员情况、示范带动情况等。

第十一条 考评方式。主要采取信息报送、资料核查、实地考察、专家评审等方式进行。考评结果公示之后,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考评结果运用。对考评合格的予以确认;对考评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验收仍不合格的或连续两次考评不合格的,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撤销自治区级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城市、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资格,或由自治区商务厅撤销自治区级服务贸易特色服务出口基地、服务贸易重点培育企业(机构)的资格。

第十三条 严禁弄虚作假,伪造、虚报数据。申报单位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被考评单位弄虚作假一经查实,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十四条 被撤销资格的自治区级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城市、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特色服务出口基地和服务贸易重点培育企业(机构)不再享受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支持政策。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申请相关资格的认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实施。有关法规、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的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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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

索引号: 11150000011512749A/2023-06296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机构: 自治区商务厅 发文字号: 内商服贸字【2023】204号
成文日期: 2023-03-30 公文时效:
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749A/2023-06296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机构: 自治区商务厅
发文字号: 内商服贸字【2023】204号
成文日期 2023-03-30
公文时效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城市、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特色服务出口基地和重点培育企业(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3-31 09:00浏览量:100

来源:自治区商务厅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为深入推进自治区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做好自治区级服务贸易平台载体培育工作,根据商务部等国家部委关于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城市、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认定和综合评价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自治区商务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城市、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特色服务出口基地和重点培育企业(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正式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3月30日  



内蒙古自治区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城市、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特色服务出口基地和  重点培育企业(机构)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区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优化服务贸易结构,提升服务贸易企业竞争力,规范自治区级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城市、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特色服务出口基地和重点培育企业(机构)申报认定、考评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8号)《商务部等8部门关于推动服务外包加快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商服贸发〔2020〕12号)《内蒙古自治区推进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等国家、自治区有关促进服务贸易发展的规定及要求,参照商务部和其他省市做法,结合自治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城市(以下简称“自治区级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城市”)是指符合我区产业发展规划,充分利用产业、人才、技术、资本、区位等资源和优势创新发展服务贸易,具有一定基础规模和较大潜力,具备发展新模式新业态特色服务贸易优势,对全区服务贸易发展具有综合示范带动作用,经申报认定的盟市。

内蒙古自治区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以下简称“自治区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是指符合我区产业发展规划,充分利用产业、人才、技术、资本、区位等资源和优势发展服务外包产业,具有一定基础规模和较大潜力,对全区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具有综合示范带动作用,经申报认定的盟市。

内蒙古自治区特色服务出口基地(以下简称“自治区级特色服务出口基地”)是指服务贸易资源集中、区域集聚效益显著、特色优势明显,在全区服务贸易重点领域内具有示范作用,经申报认定的行政区、功能区或企业(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服务贸易重点培育企业(机构)(以下简称“自治区级服务贸易重点培育企业(机构)”)是指在我区主要从事服务贸易业务,发展较快且达到一定规模,具有较好成长性,对我区服务贸易区域发展、行业发展有较好促进作用,经申报认定的服务贸易企业或机构。

第三条 自治区级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城市、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特色服务出口基地和重点培育企业(机构)认定及考评管理工作由自治区商务厅牵头负责。认定工作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自愿申报与政府引导相结合。

第二章 申报和认定

第四条 认定范围。

自治区级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城市、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特色服务出口基地和重点培育企业(机构)所在服务贸易领域及服务外包领域具体范围按商务部现行《服务出口重点领域指导目录》《鼓励进口服务目录》《服务外包产业重点发展领域指导目录》界定。

第五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自治区级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城市条件

1.当地政府将服务贸易发展纳入区域产业布局整体规划,包括明确的发展目标、清晰的发展思路及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

2.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可以安排用于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的经费,制定支持服务贸易发展的基础设施改善、重点行业布局、服务贸易企业引进和培育、人才培养和引进、国内外市场开拓、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方面的具体措施及办法。

3.制定出台服务贸易发展规划。

4.具备发展特色服务贸易的产业基础、人才资源、区位环境和互联网信息技术等优势;公共服务体系健全,投融资便利;综合创新能力强,有外向型服务企业。

5.自治区级重点培育企业(机构)30家以上或自治区级特色服务出口基地3家以上;上年度服务进出口额5000万美元以上。

(二)申报自治区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条件

1.当地政府有明确的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思路,制定服务外包发展战略、规划和目标。

2.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可安排用于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经费,用于支持配套设施改善、服务外包企业引进和培育、人才培养和引进、国内外市场开拓、离岸和在岸外包业务承接、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重要领域。

3.由专门人员负责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规划和建设,有设立行业协会的基础。

4.具备发展服务外包的产业基础、人才资源、区位环境和互联网信息技术等优势;公共服务体系健全,投融资便利;综合创新能力强,有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集中,服务外包人力资源储备和供给充足,具备外包产业定向培训条件。

5.服务外包企业15家以上,上年度服务外包离岸合同执行额达到500万美元以上。

(三)申报自治区级特色服务出口基地条件

1.有明确的发展思路,将发展服务贸易重点领域列为重要发展方向,拟定了服务贸易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

2.与境内外服务机构开展合作,对服务贸易特定领域的发展起到明显的推进作用,在集聚服务贸易企业、提升服务竞争力、打造服务出口品牌、推动服务出口等方面有积极的作用。

3.具备一定的规模效应,具体要求如下:

申报主体为行政区的:集聚15家及以上服务贸易企业,或上一年度服务贸易进出口额300万美元以上。文化出口基地和中医药(蒙医药)服务出口基地除外。文化出口基地内文化类企业8家以上或上年度文化出口额50万美元以上;中医药(蒙医药)服务出口基地内中医药(蒙医药)服务贸易企业3家以上或上年度中医药(蒙医药)服务出口额30万美元以上。

申报主体为功能区的(各类经济、产业园区):集聚10家及以上服务贸易企业,或上一年度服务贸易进出口额200万美元以上。文化出口基地和中医药(蒙医药)服务出口基地除外。

文化出口基地内文化类服务贸易企业5家以上或上年度文化出口额20万美元以上;中医药(蒙医药)服务出口基地内中医药(蒙医药)服务贸易企业2家以上或上年度中医药(蒙医药)服务出口额20万美元以上。

申报主体为企业(机构)的:上一年度服务贸易进出口额100万美元以上,具备较高的规模效应,对全区服务贸易重点领域的发展起到较为显著的拉动作用。

4.有比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体系。

5.有专门人员负责服务贸易业务管理、招商、统计、知识产权保护和产业促进工作。

6.对已落实投资、尚在招商阶段的经济、产业园区,可放宽第3项、第4项的申报条件。

(四)申报自治区级服务贸易重点培育企业(机构)条件

1.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开展服务贸易业务的企业、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依据信用管理部门规定,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3.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登记注册并按时填报数据。

4.上年度服务进出口额不低于50万美元;文化出口类企业、中医药(蒙医药)服务出口类企业上年度服务出口额不低于10万美元。

5.若企业相关项目获得商务部认定的服务贸易“典型案例”,或者相关项目作为可推广复制的经验被商务部在全国范围推广的,以及获得其他省部级荣誉,可适度放宽条件,优先考虑。

第六条 认定程序。

(一)由自治区商务厅印发申报通知,申报自治区级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城市和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向自治区商务厅提交申报材料,自治区商务厅负责对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指标达标率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申报自治区级特色服务出口基地和重点培育企业(机构)向盟市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盟市商务主管部门对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指标达标率进行初审,审核后报自治区商务厅。

(二)初审通过后,自治区商务厅负责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审,择优确定自治区级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城市、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特色服务出口基地和重点培育企业(机构),形成评审意见和建议。

(三)评审通过后,在自治区商务厅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之后,自治区级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城市和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由自治区商务厅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授予“内蒙古自治区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城市”“内蒙古自治区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牌匾;自治区级特色服务出口基地、重点培育企业(机构),由自治区商务厅认定,授予“内蒙古自治区服务贸易示范基地”或“内蒙古自治区服务贸易重点培育企业(机构)”牌匾。从认定之日起, 自治区级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城市、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特色服务出口基地、服务贸易重点培育企业(机构)即可依法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支持政策。已获批国家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被自动认定为自治区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已获批国家级特色服务出口基地的自动被认定为自治区级特色服务出口基地。

第七条 申报材料。

(一)申报自治区级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城市材料

1.申请书(包括基本情况、基础设施、配套设施、人才培训、促进政策、机构设置、统计办法等内容);

2.《内蒙古自治区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城市申报表》;

3.《内蒙古自治区服务贸易企业基本信息和主要业务统计表》;

4.当地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情况;

5.当地政府鼓励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规划、专项支持政策;服务贸易发展资金支持政策等相关文件;

6.其他与申报自治区级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城市有关的支持、佐证材料。

(二)申报自治区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材料

1.申请书(包括基本情况、基础设施、配套设施、人才培训、促进政策、机构设置、统计办法等内容);

2.《内蒙古自治区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申报表》;

3.《内蒙古自治区服务外包企业基本信息和主要业务统计表》;

4.当地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情况;

5.当地政府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规划、专项支持政策、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资金支持政策等相关文件;

6.其他与申报自治区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有关的支持、佐证材料。

(三)申报自治区级特色服务出口基地材料

1.申请书(包括基本情况、基础设施、配套设施、人才培训、促进政策、机构设置、统计办法等内容);

2.《内蒙古自治区特色服务出口基地申报表》;

3.《内蒙古自治区特色服务出口基地服务贸易主体一览表》;

4.申报主体的服务贸易发展规划;

5.其他佐证材料。

(四)申报自治区级重点培育企业(机构)材料

1.申请书(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开展服务贸易业务情况和取得成效,在所属领域内的发展特色和优势、发展前景和规划等);

2.内蒙古自治区服务贸易重点培育企业(机构)申报表;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外资企业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4.服务进出口收支表和相关证明材料(业务合同复印件、银行收付款或收付汇证明材料复印件、记账凭证和发票复印件、其他相关材料);

5.上一年度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行业资质认证、建立行业标准、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发展行业新业态等证明材料;获得国家、自治区荣誉或称号相关证书或文件;项目受支持情况;国际认证证书及翻译件;品牌注册证书、与境外机构合作协议或第三方新闻报道等材料、境外展会参展合同或现场照片等(需提交关键内容的翻译)。

第三章 考评与管理

第八条 自治区商务厅联合服务贸易领域职能部门负责自治区级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城市、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特色服务出口基地和重点培育企业(机构)的指导工作,协调解决自治区级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城市、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特色服务出口基地和重点培育企业(机构)发展中遇到的问题。

第九条 自治区级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城市、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特色服务出口基地和服务贸易重点培育企业(机构)每两年组织一次考评,考评工作由自治区商务厅牵头负责。

第十条 考评内容。自治区级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城市、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特色服务出口基地考评主要包括产业发展情况、综合创新能力提升情况、公共服务水平提升情况、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示范带动情况、下一步发展思路等。自治区级服务贸易重点培育企业(机构)考评主要包括年度服务进出口额、研发创新情况、市场开拓情况、从业人员情况、示范带动情况等。

第十一条 考评方式。主要采取信息报送、资料核查、实地考察、专家评审等方式进行。考评结果公示之后,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考评结果运用。对考评合格的予以确认;对考评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验收仍不合格的或连续两次考评不合格的,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撤销自治区级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城市、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资格,或由自治区商务厅撤销自治区级服务贸易特色服务出口基地、服务贸易重点培育企业(机构)的资格。

第十三条 严禁弄虚作假,伪造、虚报数据。申报单位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被考评单位弄虚作假一经查实,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十四条 被撤销资格的自治区级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城市、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特色服务出口基地和服务贸易重点培育企业(机构)不再享受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支持政策。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申请相关资格的认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实施。有关法规、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的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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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为深入推进自治区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做好自治区级服务贸易平台载体培育工作,根据商务部等国家部委关于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城市、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认定和综合评价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自治区商务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城市、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特色服务出口基地和重点培育企业(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正式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3月30日  



内蒙古自治区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城市、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特色服务出口基地和  重点培育企业(机构)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区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优化服务贸易结构,提升服务贸易企业竞争力,规范自治区级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城市、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特色服务出口基地和重点培育企业(机构)申报认定、考评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8号)《商务部等8部门关于推动服务外包加快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商服贸发〔2020〕12号)《内蒙古自治区推进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等国家、自治区有关促进服务贸易发展的规定及要求,参照商务部和其他省市做法,结合自治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城市(以下简称“自治区级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城市”)是指符合我区产业发展规划,充分利用产业、人才、技术、资本、区位等资源和优势创新发展服务贸易,具有一定基础规模和较大潜力,具备发展新模式新业态特色服务贸易优势,对全区服务贸易发展具有综合示范带动作用,经申报认定的盟市。

内蒙古自治区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以下简称“自治区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是指符合我区产业发展规划,充分利用产业、人才、技术、资本、区位等资源和优势发展服务外包产业,具有一定基础规模和较大潜力,对全区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具有综合示范带动作用,经申报认定的盟市。

内蒙古自治区特色服务出口基地(以下简称“自治区级特色服务出口基地”)是指服务贸易资源集中、区域集聚效益显著、特色优势明显,在全区服务贸易重点领域内具有示范作用,经申报认定的行政区、功能区或企业(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服务贸易重点培育企业(机构)(以下简称“自治区级服务贸易重点培育企业(机构)”)是指在我区主要从事服务贸易业务,发展较快且达到一定规模,具有较好成长性,对我区服务贸易区域发展、行业发展有较好促进作用,经申报认定的服务贸易企业或机构。

第三条 自治区级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城市、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特色服务出口基地和重点培育企业(机构)认定及考评管理工作由自治区商务厅牵头负责。认定工作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自愿申报与政府引导相结合。

第二章 申报和认定

第四条 认定范围。

自治区级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城市、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特色服务出口基地和重点培育企业(机构)所在服务贸易领域及服务外包领域具体范围按商务部现行《服务出口重点领域指导目录》《鼓励进口服务目录》《服务外包产业重点发展领域指导目录》界定。

第五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自治区级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城市条件

1.当地政府将服务贸易发展纳入区域产业布局整体规划,包括明确的发展目标、清晰的发展思路及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

2.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可以安排用于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的经费,制定支持服务贸易发展的基础设施改善、重点行业布局、服务贸易企业引进和培育、人才培养和引进、国内外市场开拓、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方面的具体措施及办法。

3.制定出台服务贸易发展规划。

4.具备发展特色服务贸易的产业基础、人才资源、区位环境和互联网信息技术等优势;公共服务体系健全,投融资便利;综合创新能力强,有外向型服务企业。

5.自治区级重点培育企业(机构)30家以上或自治区级特色服务出口基地3家以上;上年度服务进出口额5000万美元以上。

(二)申报自治区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条件

1.当地政府有明确的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思路,制定服务外包发展战略、规划和目标。

2.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可安排用于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经费,用于支持配套设施改善、服务外包企业引进和培育、人才培养和引进、国内外市场开拓、离岸和在岸外包业务承接、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重要领域。

3.由专门人员负责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规划和建设,有设立行业协会的基础。

4.具备发展服务外包的产业基础、人才资源、区位环境和互联网信息技术等优势;公共服务体系健全,投融资便利;综合创新能力强,有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集中,服务外包人力资源储备和供给充足,具备外包产业定向培训条件。

5.服务外包企业15家以上,上年度服务外包离岸合同执行额达到500万美元以上。

(三)申报自治区级特色服务出口基地条件

1.有明确的发展思路,将发展服务贸易重点领域列为重要发展方向,拟定了服务贸易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

2.与境内外服务机构开展合作,对服务贸易特定领域的发展起到明显的推进作用,在集聚服务贸易企业、提升服务竞争力、打造服务出口品牌、推动服务出口等方面有积极的作用。

3.具备一定的规模效应,具体要求如下:

申报主体为行政区的:集聚15家及以上服务贸易企业,或上一年度服务贸易进出口额300万美元以上。文化出口基地和中医药(蒙医药)服务出口基地除外。文化出口基地内文化类企业8家以上或上年度文化出口额50万美元以上;中医药(蒙医药)服务出口基地内中医药(蒙医药)服务贸易企业3家以上或上年度中医药(蒙医药)服务出口额30万美元以上。

申报主体为功能区的(各类经济、产业园区):集聚10家及以上服务贸易企业,或上一年度服务贸易进出口额200万美元以上。文化出口基地和中医药(蒙医药)服务出口基地除外。

文化出口基地内文化类服务贸易企业5家以上或上年度文化出口额20万美元以上;中医药(蒙医药)服务出口基地内中医药(蒙医药)服务贸易企业2家以上或上年度中医药(蒙医药)服务出口额20万美元以上。

申报主体为企业(机构)的:上一年度服务贸易进出口额100万美元以上,具备较高的规模效应,对全区服务贸易重点领域的发展起到较为显著的拉动作用。

4.有比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体系。

5.有专门人员负责服务贸易业务管理、招商、统计、知识产权保护和产业促进工作。

6.对已落实投资、尚在招商阶段的经济、产业园区,可放宽第3项、第4项的申报条件。

(四)申报自治区级服务贸易重点培育企业(机构)条件

1.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开展服务贸易业务的企业、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依据信用管理部门规定,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3.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登记注册并按时填报数据。

4.上年度服务进出口额不低于50万美元;文化出口类企业、中医药(蒙医药)服务出口类企业上年度服务出口额不低于10万美元。

5.若企业相关项目获得商务部认定的服务贸易“典型案例”,或者相关项目作为可推广复制的经验被商务部在全国范围推广的,以及获得其他省部级荣誉,可适度放宽条件,优先考虑。

第六条 认定程序。

(一)由自治区商务厅印发申报通知,申报自治区级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城市和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向自治区商务厅提交申报材料,自治区商务厅负责对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指标达标率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申报自治区级特色服务出口基地和重点培育企业(机构)向盟市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盟市商务主管部门对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指标达标率进行初审,审核后报自治区商务厅。

(二)初审通过后,自治区商务厅负责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审,择优确定自治区级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城市、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特色服务出口基地和重点培育企业(机构),形成评审意见和建议。

(三)评审通过后,在自治区商务厅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之后,自治区级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城市和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由自治区商务厅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授予“内蒙古自治区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城市”“内蒙古自治区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牌匾;自治区级特色服务出口基地、重点培育企业(机构),由自治区商务厅认定,授予“内蒙古自治区服务贸易示范基地”或“内蒙古自治区服务贸易重点培育企业(机构)”牌匾。从认定之日起, 自治区级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城市、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特色服务出口基地、服务贸易重点培育企业(机构)即可依法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支持政策。已获批国家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被自动认定为自治区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已获批国家级特色服务出口基地的自动被认定为自治区级特色服务出口基地。

第七条 申报材料。

(一)申报自治区级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城市材料

1.申请书(包括基本情况、基础设施、配套设施、人才培训、促进政策、机构设置、统计办法等内容);

2.《内蒙古自治区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城市申报表》;

3.《内蒙古自治区服务贸易企业基本信息和主要业务统计表》;

4.当地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情况;

5.当地政府鼓励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规划、专项支持政策;服务贸易发展资金支持政策等相关文件;

6.其他与申报自治区级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城市有关的支持、佐证材料。

(二)申报自治区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材料

1.申请书(包括基本情况、基础设施、配套设施、人才培训、促进政策、机构设置、统计办法等内容);

2.《内蒙古自治区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申报表》;

3.《内蒙古自治区服务外包企业基本信息和主要业务统计表》;

4.当地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情况;

5.当地政府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规划、专项支持政策、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资金支持政策等相关文件;

6.其他与申报自治区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有关的支持、佐证材料。

(三)申报自治区级特色服务出口基地材料

1.申请书(包括基本情况、基础设施、配套设施、人才培训、促进政策、机构设置、统计办法等内容);

2.《内蒙古自治区特色服务出口基地申报表》;

3.《内蒙古自治区特色服务出口基地服务贸易主体一览表》;

4.申报主体的服务贸易发展规划;

5.其他佐证材料。

(四)申报自治区级重点培育企业(机构)材料

1.申请书(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开展服务贸易业务情况和取得成效,在所属领域内的发展特色和优势、发展前景和规划等);

2.内蒙古自治区服务贸易重点培育企业(机构)申报表;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外资企业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4.服务进出口收支表和相关证明材料(业务合同复印件、银行收付款或收付汇证明材料复印件、记账凭证和发票复印件、其他相关材料);

5.上一年度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行业资质认证、建立行业标准、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发展行业新业态等证明材料;获得国家、自治区荣誉或称号相关证书或文件;项目受支持情况;国际认证证书及翻译件;品牌注册证书、与境外机构合作协议或第三方新闻报道等材料、境外展会参展合同或现场照片等(需提交关键内容的翻译)。

第三章 考评与管理

第八条 自治区商务厅联合服务贸易领域职能部门负责自治区级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城市、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特色服务出口基地和重点培育企业(机构)的指导工作,协调解决自治区级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城市、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特色服务出口基地和重点培育企业(机构)发展中遇到的问题。

第九条 自治区级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城市、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特色服务出口基地和服务贸易重点培育企业(机构)每两年组织一次考评,考评工作由自治区商务厅牵头负责。

第十条 考评内容。自治区级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城市、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特色服务出口基地考评主要包括产业发展情况、综合创新能力提升情况、公共服务水平提升情况、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示范带动情况、下一步发展思路等。自治区级服务贸易重点培育企业(机构)考评主要包括年度服务进出口额、研发创新情况、市场开拓情况、从业人员情况、示范带动情况等。

第十一条 考评方式。主要采取信息报送、资料核查、实地考察、专家评审等方式进行。考评结果公示之后,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考评结果运用。对考评合格的予以确认;对考评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验收仍不合格的或连续两次考评不合格的,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撤销自治区级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城市、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资格,或由自治区商务厅撤销自治区级服务贸易特色服务出口基地、服务贸易重点培育企业(机构)的资格。

第十三条 严禁弄虚作假,伪造、虚报数据。申报单位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被考评单位弄虚作假一经查实,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十四条 被撤销资格的自治区级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城市、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特色服务出口基地和服务贸易重点培育企业(机构)不再享受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支持政策。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申请相关资格的认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实施。有关法规、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的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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