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长辈版 无障碍浏览 微信公众号 蒙文版 用户中心 部门网站导航
×
自治区政府组成部门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厅 科学技术厅 工业和信息化厅 民族事务委员会 公安厅 民政厅 司法厅 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然资源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生态环境厅 交通运输厅 水利厅 农牧厅 商务厅 文化和旅游厅 卫生健康委员会 退役军人事务厅 应急管理厅 审计厅
自治区直属特设机构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自治区直属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局 林业和草原局 广播电视局 体育局 统计局 能源局 地方金融管理局 国防动员办公室 医保局 信访局
网站支持IPv6
  • 首  页
  • 新闻动态
  • 政务公开
  • 政务服务
  • 互动交流
  • 政策发布
  • 专题专栏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
  • 暖心专区
  • 微信公众号政务微信
  • 蒙文版
  • 登录/注册
  • 部门网站导航

    自治区政府组成部门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厅 科学技术厅 工业和信息化厅 民族事务委员会 公安厅 民政厅 司法厅 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然资源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生态环境厅 交通运输厅 水利厅 农牧厅 商务厅 文化和旅游厅 卫生健康委员会 退役军人事务厅 应急管理厅 审计厅

    自治区直属特设机构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自治区直属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局 林业和草原局 广播电视局 体育局 统计局 能源局 地方金融管理局 国防动员办公室 医保局 信访局
  • 网站支持IPv6
  • 退出长辈版
内蒙古
  • 网站首页
  • 新闻动态
  • 政务公开
  • 政务服务
  • 互动交流
  • 政策发布
  • 统计信息
  • 专题专栏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解读

《内蒙古自治区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城市、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特色服务出口基地和重点培育企业(机构)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3-03-31 15:35 来源:服务贸易和商贸服务业处
A+ A A-

部门文件

  •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城市、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特色服务出口基地和重点培育企业(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城市、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特色服务出口基地和重点培育企业(机构)认定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业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印发。作为起草部门,自治区商务厅对《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及特点解读如下:

一、《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8号)《商务部等9部门关于印发<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动态调整暂行办法>的通知》(商服贸函〔2018〕102号)《关于组织申报专业类特色服务出口基地的通知》(商办服贸函(2021)355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推进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商服贸函〔2022〕500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自治区服务贸易发展工作实际,为深入推进自治区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做好自治区级服务贸易平台载体培育工作,制定《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四章十六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制定本办法目的、依据和原则。

第二章“申报和认定”,明确了认定范围、认定程序、申报应具备的条件、申请认定时所需的材料。

第三章“考评与管理”,明确了对已认定的自治区级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城市、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特色服务出口基地和重点培育企业(机构)进行动态管理、考核评估以及考评结果运用等内容。

第四章“附则”,明确了本办法的解释权所属部门及施行时间。

三、《管理办法》的主要特点

一是从推进服务贸易领域发展转向推进服务贸易领域和区域联动发展,充分发挥集聚效应在推进重点领域发展中的作用。

二是提出认定示范城市+特色服务出口基地+重点培育企业(机构)的模式。对已经具备一定贸易规模,有一定集聚度的领域,认定为自治区级服务贸易示范城市、特色服务出口基地,能够进一步提升其竞争力;对有较大发展潜力,但目前仍处于起步阶段的领域,认定服务贸易重点培育企业(机构),也有助于加快其发展速度。

三是注重为服务贸易企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示范城市和特色服务出口基地有助于我区服务贸易企业开拓海外市场、对接金融服务、推进贸易便利化以及落实配套保障等,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优化了服务贸易企业的发展环境。

四、《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

该《管理办法》实施后将积极促进自治区服务贸易高端要素集聚发展,有利于提升自治区服务贸易规模和质量。


相关链接:
  • 中国政府网
  • 商务部
  • 各省区市商务主管部门
    北京市商务局 天津市商务局 河北省商务厅 山西省商务厅 辽宁省商务厅 吉林省商务厅 黑龙江省商务厅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江苏省商务厅 浙江省商务厅 安徽省商务厅 福建省商务厅 江西省商务厅 山东省商务厅 河南省商务厅 湖北省商务厅 湖南省商务厅 广东省商务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海南省商务厅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四川省商务厅 贵州省商务厅 云南省商务厅 西藏自治区商务厅 陕西省商务厅 甘肃省商务厅 青海省商务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局 大连市商务局 青岛市商务局 宁波市商务局 厦门市商务局 深圳市商务局
  • 各盟市商务局
    呼和浩特市 包头市 赤峰市 乌海市 通辽市 鄂尔多斯市 呼伦贝尔市 巴彦淖尔市 乌兰察布市 兴安盟 锡林郭勒盟 阿拉善盟
网站声明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网站主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 蒙ICP备07500348号-3 联系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大街63号

蒙公网安备 15010202150774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0000021  

微信公众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长者模式 无障碍浏览
  • 网站首页
  • 新闻动态
  • 政务公开
  • 政务服务
  • 互动交流
  • 通知公开
  • 专题专栏
所在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解读

《内蒙古自治区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城市、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特色服务出口基地和重点培育企业(机构)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3-03-31 来源: 服务贸易和商贸服务业处

《内蒙古自治区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城市、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特色服务出口基地和重点培育企业(机构)认定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业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印发。作为起草部门,自治区商务厅对《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及特点解读如下:

一、《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8号)《商务部等9部门关于印发<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动态调整暂行办法>的通知》(商服贸函〔2018〕102号)《关于组织申报专业类特色服务出口基地的通知》(商办服贸函(2021)355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推进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商服贸函〔2022〕500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自治区服务贸易发展工作实际,为深入推进自治区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做好自治区级服务贸易平台载体培育工作,制定《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四章十六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制定本办法目的、依据和原则。

第二章“申报和认定”,明确了认定范围、认定程序、申报应具备的条件、申请认定时所需的材料。

第三章“考评与管理”,明确了对已认定的自治区级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城市、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特色服务出口基地和重点培育企业(机构)进行动态管理、考核评估以及考评结果运用等内容。

第四章“附则”,明确了本办法的解释权所属部门及施行时间。

三、《管理办法》的主要特点

一是从推进服务贸易领域发展转向推进服务贸易领域和区域联动发展,充分发挥集聚效应在推进重点领域发展中的作用。

二是提出认定示范城市+特色服务出口基地+重点培育企业(机构)的模式。对已经具备一定贸易规模,有一定集聚度的领域,认定为自治区级服务贸易示范城市、特色服务出口基地,能够进一步提升其竞争力;对有较大发展潜力,但目前仍处于起步阶段的领域,认定服务贸易重点培育企业(机构),也有助于加快其发展速度。

三是注重为服务贸易企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示范城市和特色服务出口基地有助于我区服务贸易企业开拓海外市场、对接金融服务、推进贸易便利化以及落实配套保障等,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优化了服务贸易企业的发展环境。

四、《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

该《管理办法》实施后将积极促进自治区服务贸易高端要素集聚发展,有利于提升自治区服务贸易规模和质量。


网站主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    联系我们

联系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大街63号

蒙ICP备07500348号-3  蒙公网安备:15010202150774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0000021

技术支持:内蒙古凌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请使用CTRL+S保存网页

(Mac用户使用Command+S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