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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749A/2021-24738 主题分类 其他;国内贸易(含供销)
发布机构 自治区商务厅 文  号 内商运字〔2021〕133号
成文日期 2021-03-24 公文时效

关于做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和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1-04-28 12:53 来源:自治区商务厅 浏览:9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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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商务局:

为贯彻落实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 (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及《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0]289号),确保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以下简称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工作有序开展,进一步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依法开展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以下简称回收拆解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依法做好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1. 自治区商务厅负责全区回收拆解企业管理工作

负责实施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对认定合格的回收拆解企业核发《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认定证书》);组建由报废机动车拆解、生态环境保护、财务等相关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库并实施动态调整等工作。

(二)盟市商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回收拆解活动管理工作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初审工作,对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核;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共六联)印制、盖章和发放工作;负责回收拆解企业档案、信息管理;负责回收拆解企业监督管理等工作。

(三)旗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回收拆解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发改、工信、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以属地化管理为原则,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对辖区内回收拆解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二、资质认定应具备的条件和材料要求

(一)取得回收拆解资质认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拆解经营场地符合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国土空间规划及安全要求,不得建在居民区、商业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内;

3.符合国家标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的场地、设施设备、存储、拆解技术规范,以及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求;

4.符合环保标准《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要求;

5.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具备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对拆解产生的固体废物有妥善处置方案,处置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规定。

(二)申请资质认定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资质认定的企业应当书面向拆解经营场地所在地的盟市商务主管部门或者通过商务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设立申请报告(应当载明申请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住所、拆解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内容);

2.申请企业《营业执照》;

3.申请企业章程;

4.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5.拆解经营场地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证明或者租期10年以上的土地租赁合同或者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及房屋租赁证明材料;

6.申请企业购置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获取的用于报废机动车拆解和污染防治的设施、设备清单,以及发票或者融资租赁合同等所有权证明文件;

7.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文件;

8.申请企业高级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9.申请企业拆解操作规范、安全规程和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方案。

上述材料可以通过政府信息系统获取的,审核机关可不再要求申请企业提供。

三、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办理流程

  1. 盟市商务局初审

1.申请企业应按照《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向拆解经营场地所在地的盟市商务局提供申请材料;

2.盟市商务局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核。认为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企业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盟市商务局将审核意见和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一并报自治区商务厅。审核意见中应明确“拆解经营场地符合所在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国土空间规划及安全要求,未建在居民区、商业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内”。

(二)自治区商务厅验收认定

1.自治区商务厅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自受理资质认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作出相关决定,经自治区商务厅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10个工作日(现场验收评审、听证、复评复审、公示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2.自治区商务厅受理资质认定申请后,组织成立专家组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验收评审并出具《现场验收评审意见表》。评审专家组从回收拆解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5人以上专家,包括报废机动车拆解、生态环境保护、财务和行业管理专家,按照1:1:1:2的比例组成。

3.根据材料审查和专家验收评审意见,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在自治区商务厅门户网站和“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4.对公示有异议的,根据需要通过组织听证会、专家复评复审等对异议进行核实。对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自治区商务厅作出不予资质认定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公示无异议的,自治区商务厅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对申请予以通过,创建企业账户,并颁发《资质认定书》。

四、分支机构设立和企业变更管理

(一)分支机构设立

已取得资质的回收拆解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后30日内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向分支机构注册登记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上传下列材料的电子文档:

1.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2.《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分支机构备案信息表》。

回收拆解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得拆解报废机动车,未备案的分支机构不得回收报废机动车。要切实加强辖区内回收拆解企业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好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避免过度竞争,保障稳定运行。

(二)资质证书信息变更

回收拆解企业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回收拆解企业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上传变更说明及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经拆解经营场地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后换发《资质认定书》。

(三)迁建和改扩建

已取得资质的回收拆解企业拆解经营场地发生迁建、改建、扩建的,应当重新申请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申请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予以换发《资质认定书》;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其《资质认定书》。

(四)已具备资质的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

《实施细则》实施前已经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的企业,应当在细则实施后两年内(2022年9月1日前)按照新增回收拆解企业的申报流程和条件标准,向自治区商务厅申请重新进行资质认定。通过资质认定的,换发《资质认定书》;超过两年未通过资质认定的,注销其《资质认定书》。盟市、旗县商务部门应督促指导辖区内回收拆解企业按照《技术规范》和《实施细则》按时完成升级改造工作。

五、加强回收拆解行业的监督管理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各盟市商务局要充分发挥牵头部门作用,筹备建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办公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应包括商务、发改、工信、公安、生态环境、交通、市场监管等部门,办公室设在盟市商务局,定期或不定期对有关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事项举行会议,重大事项报盟市政府审定。

  1. 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与各成员单位的沟通协作,充分发挥监管合力,按照《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各部门切实履行好职责。要通过建立管理制度 、信息档案、发布公告、设违法经营举报电话等多种方式,健全完善监管机制,推动工作有效开展,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1. 加大回收拆解监管力度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实施细则》,加强回收拆解行业监管,采取随机抽查、专项整治等措施,坚持以标本兼治、依法依规为原则,严厉打击非法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为,规范资质企业生产经营,维护回收拆解的正常经营秩序,保障市场稳定。

1.强化行业监管。对具备资质的企业,重点检查其出售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行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程序违规行为;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出售的“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未标明“报废机动车回收件”的行为;未如实记录“五大总成”信息并上传信息系统的行为,以及其他违反《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2.加强安全管理。重点检查企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落实情况;安全投入、隐患治理、制度建设情况;回收拆解过程中危险工序按、危险作业、重点部位等场所的安全管控情况;应急预案、应急演练、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有效落实拆解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夯实行业安全管理基础。

3.严厉打击非法拆解。重点打击未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认定,擅自从事回收拆解活动的行为;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2020年9月1日,商务部信息管理系统正式启用新版《回收证明》,旧版作废)的行为;违法违规设立报废机动车回收网点行为,以及其他违反《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行为。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盟市商务局要充分认识强化对企业事中事后监管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正确处理履行监管职责与服务发展的关系,注重检查与指导、惩处与教育、监管与服务相结合,切实把对回收企业的监管工作落到实处,确保监管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

(二)强化行业服务。各盟市商务局要深入学习研究国家有关政策文件,认真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解答和指导,回应社会关注,提高服务水平,引导企业依法依规回收拆解,把优质资本吸引到行业中来,提升行业整体建设水平,深入推进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发展。要加强指导现有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做好升级改造工作。

(三)指导行业有序发展。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因地制宜,做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发展规划,认真研究当地机动车保有量、拆解量及发展趋势,指导企业统筹考虑区域位置、汽车保有量、合理测算经营效益、行业发展前景等因素,切实做好行业论证和风险评估,避免盲目上马、资源浪费,最大限度避免重复建设和不正当竞争,确保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以上未尽事宜按照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 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 GB22128-2019)等法律、 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办理。


 2021年3月24日


图解:关于做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和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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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和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4-28 来源:自治区商务厅


各盟市商务局:

为贯彻落实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 (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及《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0]289号),确保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以下简称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工作有序开展,进一步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依法开展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以下简称回收拆解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依法做好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1. 自治区商务厅负责全区回收拆解企业管理工作

负责实施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对认定合格的回收拆解企业核发《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认定证书》);组建由报废机动车拆解、生态环境保护、财务等相关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库并实施动态调整等工作。

(二)盟市商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回收拆解活动管理工作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初审工作,对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核;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共六联)印制、盖章和发放工作;负责回收拆解企业档案、信息管理;负责回收拆解企业监督管理等工作。

(三)旗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回收拆解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发改、工信、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以属地化管理为原则,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对辖区内回收拆解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二、资质认定应具备的条件和材料要求

(一)取得回收拆解资质认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拆解经营场地符合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国土空间规划及安全要求,不得建在居民区、商业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内;

3.符合国家标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的场地、设施设备、存储、拆解技术规范,以及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求;

4.符合环保标准《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要求;

5.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具备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对拆解产生的固体废物有妥善处置方案,处置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规定。

(二)申请资质认定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资质认定的企业应当书面向拆解经营场地所在地的盟市商务主管部门或者通过商务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设立申请报告(应当载明申请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住所、拆解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内容);

2.申请企业《营业执照》;

3.申请企业章程;

4.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5.拆解经营场地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证明或者租期10年以上的土地租赁合同或者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及房屋租赁证明材料;

6.申请企业购置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获取的用于报废机动车拆解和污染防治的设施、设备清单,以及发票或者融资租赁合同等所有权证明文件;

7.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文件;

8.申请企业高级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9.申请企业拆解操作规范、安全规程和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方案。

上述材料可以通过政府信息系统获取的,审核机关可不再要求申请企业提供。

三、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办理流程

  1. 盟市商务局初审

1.申请企业应按照《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向拆解经营场地所在地的盟市商务局提供申请材料;

2.盟市商务局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核。认为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企业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盟市商务局将审核意见和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一并报自治区商务厅。审核意见中应明确“拆解经营场地符合所在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国土空间规划及安全要求,未建在居民区、商业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内”。

(二)自治区商务厅验收认定

1.自治区商务厅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自受理资质认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作出相关决定,经自治区商务厅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10个工作日(现场验收评审、听证、复评复审、公示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2.自治区商务厅受理资质认定申请后,组织成立专家组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验收评审并出具《现场验收评审意见表》。评审专家组从回收拆解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5人以上专家,包括报废机动车拆解、生态环境保护、财务和行业管理专家,按照1:1:1:2的比例组成。

3.根据材料审查和专家验收评审意见,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在自治区商务厅门户网站和“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4.对公示有异议的,根据需要通过组织听证会、专家复评复审等对异议进行核实。对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自治区商务厅作出不予资质认定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公示无异议的,自治区商务厅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对申请予以通过,创建企业账户,并颁发《资质认定书》。

四、分支机构设立和企业变更管理

(一)分支机构设立

已取得资质的回收拆解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后30日内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向分支机构注册登记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上传下列材料的电子文档:

1.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2.《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分支机构备案信息表》。

回收拆解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得拆解报废机动车,未备案的分支机构不得回收报废机动车。要切实加强辖区内回收拆解企业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好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避免过度竞争,保障稳定运行。

(二)资质证书信息变更

回收拆解企业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回收拆解企业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上传变更说明及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经拆解经营场地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后换发《资质认定书》。

(三)迁建和改扩建

已取得资质的回收拆解企业拆解经营场地发生迁建、改建、扩建的,应当重新申请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申请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予以换发《资质认定书》;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其《资质认定书》。

(四)已具备资质的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

《实施细则》实施前已经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的企业,应当在细则实施后两年内(2022年9月1日前)按照新增回收拆解企业的申报流程和条件标准,向自治区商务厅申请重新进行资质认定。通过资质认定的,换发《资质认定书》;超过两年未通过资质认定的,注销其《资质认定书》。盟市、旗县商务部门应督促指导辖区内回收拆解企业按照《技术规范》和《实施细则》按时完成升级改造工作。

五、加强回收拆解行业的监督管理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各盟市商务局要充分发挥牵头部门作用,筹备建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办公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应包括商务、发改、工信、公安、生态环境、交通、市场监管等部门,办公室设在盟市商务局,定期或不定期对有关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事项举行会议,重大事项报盟市政府审定。

  1. 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与各成员单位的沟通协作,充分发挥监管合力,按照《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各部门切实履行好职责。要通过建立管理制度 、信息档案、发布公告、设违法经营举报电话等多种方式,健全完善监管机制,推动工作有效开展,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1. 加大回收拆解监管力度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实施细则》,加强回收拆解行业监管,采取随机抽查、专项整治等措施,坚持以标本兼治、依法依规为原则,严厉打击非法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为,规范资质企业生产经营,维护回收拆解的正常经营秩序,保障市场稳定。

1.强化行业监管。对具备资质的企业,重点检查其出售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行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程序违规行为;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出售的“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未标明“报废机动车回收件”的行为;未如实记录“五大总成”信息并上传信息系统的行为,以及其他违反《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2.加强安全管理。重点检查企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落实情况;安全投入、隐患治理、制度建设情况;回收拆解过程中危险工序按、危险作业、重点部位等场所的安全管控情况;应急预案、应急演练、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有效落实拆解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夯实行业安全管理基础。

3.严厉打击非法拆解。重点打击未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认定,擅自从事回收拆解活动的行为;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2020年9月1日,商务部信息管理系统正式启用新版《回收证明》,旧版作废)的行为;违法违规设立报废机动车回收网点行为,以及其他违反《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行为。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盟市商务局要充分认识强化对企业事中事后监管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正确处理履行监管职责与服务发展的关系,注重检查与指导、惩处与教育、监管与服务相结合,切实把对回收企业的监管工作落到实处,确保监管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

(二)强化行业服务。各盟市商务局要深入学习研究国家有关政策文件,认真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解答和指导,回应社会关注,提高服务水平,引导企业依法依规回收拆解,把优质资本吸引到行业中来,提升行业整体建设水平,深入推进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发展。要加强指导现有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做好升级改造工作。

(三)指导行业有序发展。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因地制宜,做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发展规划,认真研究当地机动车保有量、拆解量及发展趋势,指导企业统筹考虑区域位置、汽车保有量、合理测算经营效益、行业发展前景等因素,切实做好行业论证和风险评估,避免盲目上马、资源浪费,最大限度避免重复建设和不正当竞争,确保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以上未尽事宜按照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 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 GB22128-2019)等法律、 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办理。


 2021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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