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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动跨境电商加速跑的若干措施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3-08-01 18:01 来源:外贸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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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关于推动跨境电商加速跑的若干措施》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3年8月4日前反馈书面修改意见,传真(电话)0471-6945721。

附件:关于推动跨境电商加速跑的若干措施

2023年7月24日


附件

关于推动跨境电商加速跑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的意见》(国办发〔2023〕10号),落实自治区领导批示要求,推动我区跨境电商加速跑,制定本若干措施。

一、支持招引跨境电商头部企业。对跨境电商行业领军企业来内蒙古设立区域性总部或功能性总部,且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最高奖励其内蒙古企业300万元;对跨境电商行业领军企业在内蒙古设立运营服务中心,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最高奖励其内蒙古企业100万元。以上奖励以其拉动就业人数、跨境电商业绩等因素给予支持,在内蒙古发展满一年后统一兑现。

二、畅通跨境电商物流通道。发挥面向俄蒙口岸优势,鼓励“中欧班列+跨境电商”“中欧班列+国际快件”“中俄蒙卡班+国际邮件”等融合发展新模式。支持呼和浩特、二连浩特、满洲里和乌兰察布等口岸和物流枢纽城市开通跨境电商中欧卡班,形成稳定可预期的便利化通道,吸引区内盟市和内陆省份跨境电商商品在我区集散发运,扩大跨境电商业务规模。对运输跨境电商货物中欧卡班,予以资金补贴,具体补贴方式由属地盟市予以明确并报自治区商务厅审定备案。

三、支持传统外贸企业转型升级。支持我区企业在蒙古国、俄罗斯自建跨境电商平台,按照平台访问量、订单量、交易额和商家入驻量对平台建设费用予以补贴支持;支持外贸企业建立独立站开展跨境电商B2B、B2C业务,对外贸企业委托国内知名建站平台公司建立独立站相关服务费给予支持;鼓励传统外贸企业通过境内外跨境电商平台开拓业务,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中,对入驻各类网上跨境电商平台交易额达到1万美元的我区中小外贸企业,每入驻一个平台给予一次性运营补助2万元或根据平台收取的服务费给予最高70%的支持,单个企业支持不超过5万元;对跨境电商年度交易额首次及年度增量达到1亿元、5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额外奖励。

四、推动跨境电商产业带发展。立足内蒙古现有产业带资源、外贸转型升级基地等,推动跨境电商与产业带融合发展。支持自治区县域外经贸破零增量示范旗(县、区)依托特色产业发展跨境电商,通过跨境电商赋能产业发展。支持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内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对生产销售同类型产品企业达到10家以上,年跨境电商业绩达到1亿元的外贸转型升级基地,最高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五、鼓励综试区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支持呼和浩特、赤峰、满洲里、鄂尔多斯、包头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结合当地产业基础、物流基础、区位条件和资源禀赋探索差异化发展,鼓励各综试区带动非综试区盟市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支持综试区线上公共服务平台、线下物流、园区等资源对非综试区盟市开放并共享共用,探索“飞地”经济,通过集聚发展、抱团发展,促进跨境电商产业集聚。自治区按照上年度跨境电商综试区考核评估档次对各盟市给予相应资金支持,对综试区带动非综试区盟市发展跨境电商的予以额外奖励。

六、打造跨境电商集聚产业园区。支持各盟市因地制宜将现有符合条件的电商产业园、物流园、综保区、B型保税物流园区等改造为跨境电商产业园,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新建跨境电商产业园,支持各园区积极开展招商引资、完善跨境电商生态圈,扩大入驻企业数量,丰富入驻企业类型,引进报关清关、支付结算、税务保险、软件开发、营销设计、大数据分析等企业,对企业提供免租金等优惠政策。加强与深圳、宁波、重庆等跨境电商产业园合作,通过探索实施“飞地”模式,利用跨境电商发达省区现有人才、服务、营销等优势,助力我区实现跨境电商业绩提升。

七、支持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发展。鼓励跨境电商市场主体做大做强“网购保税进口”零售业务,支持综保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通过“前店后仓+保税备货”模式,建设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展示体验店,探索在商业综合体或市内自营店铺等经营场所设立跨境O2O体验店,提高线下体验满意度,促进外购回流,提振国内消费,推动自治区跨境电商进出口贸易均衡发展。对建设进口商品展示体验店、O2O体验店等按投资金额、店铺面积、销售商品种类、跨境电商零售额等因素,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

以上措施是《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若干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1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加快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内商贸字[2022]336号)的补充完善,原文件涉及的政策措施继续有效并要抓好落实。此次出台的7条措施由自治区商务厅牵头,各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盟市人民政府配合推动实施,涉及补贴资金的,均由各盟市提出支持需求,并附依据及补贴资金测算表,商务厅会同财政厅研究后,从外经贸发展专项中统筹解决,由盟市及时兑现。对于不在本措施支持范围的内容,各盟市可提出个性化资金支持需求,自治区商务厅将会同财政厅一事一议,对确需支持的事项予以支持。各盟市要加强组织领导,因地制宜加大资金支持力度,落实已出台支持政策,及时调整并继续出台本地区更大力度支持政策,确保我区跨境电商跑出加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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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动跨境电商加速跑的若干措施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8-01 来源:外贸处

现将《关于推动跨境电商加速跑的若干措施》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3年8月4日前反馈书面修改意见,传真(电话)0471-6945721。

附件:关于推动跨境电商加速跑的若干措施

2023年7月24日


附件

关于推动跨境电商加速跑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的意见》(国办发〔2023〕10号),落实自治区领导批示要求,推动我区跨境电商加速跑,制定本若干措施。

一、支持招引跨境电商头部企业。对跨境电商行业领军企业来内蒙古设立区域性总部或功能性总部,且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最高奖励其内蒙古企业300万元;对跨境电商行业领军企业在内蒙古设立运营服务中心,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最高奖励其内蒙古企业100万元。以上奖励以其拉动就业人数、跨境电商业绩等因素给予支持,在内蒙古发展满一年后统一兑现。

二、畅通跨境电商物流通道。发挥面向俄蒙口岸优势,鼓励“中欧班列+跨境电商”“中欧班列+国际快件”“中俄蒙卡班+国际邮件”等融合发展新模式。支持呼和浩特、二连浩特、满洲里和乌兰察布等口岸和物流枢纽城市开通跨境电商中欧卡班,形成稳定可预期的便利化通道,吸引区内盟市和内陆省份跨境电商商品在我区集散发运,扩大跨境电商业务规模。对运输跨境电商货物中欧卡班,予以资金补贴,具体补贴方式由属地盟市予以明确并报自治区商务厅审定备案。

三、支持传统外贸企业转型升级。支持我区企业在蒙古国、俄罗斯自建跨境电商平台,按照平台访问量、订单量、交易额和商家入驻量对平台建设费用予以补贴支持;支持外贸企业建立独立站开展跨境电商B2B、B2C业务,对外贸企业委托国内知名建站平台公司建立独立站相关服务费给予支持;鼓励传统外贸企业通过境内外跨境电商平台开拓业务,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中,对入驻各类网上跨境电商平台交易额达到1万美元的我区中小外贸企业,每入驻一个平台给予一次性运营补助2万元或根据平台收取的服务费给予最高70%的支持,单个企业支持不超过5万元;对跨境电商年度交易额首次及年度增量达到1亿元、5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额外奖励。

四、推动跨境电商产业带发展。立足内蒙古现有产业带资源、外贸转型升级基地等,推动跨境电商与产业带融合发展。支持自治区县域外经贸破零增量示范旗(县、区)依托特色产业发展跨境电商,通过跨境电商赋能产业发展。支持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内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对生产销售同类型产品企业达到10家以上,年跨境电商业绩达到1亿元的外贸转型升级基地,最高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五、鼓励综试区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支持呼和浩特、赤峰、满洲里、鄂尔多斯、包头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结合当地产业基础、物流基础、区位条件和资源禀赋探索差异化发展,鼓励各综试区带动非综试区盟市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支持综试区线上公共服务平台、线下物流、园区等资源对非综试区盟市开放并共享共用,探索“飞地”经济,通过集聚发展、抱团发展,促进跨境电商产业集聚。自治区按照上年度跨境电商综试区考核评估档次对各盟市给予相应资金支持,对综试区带动非综试区盟市发展跨境电商的予以额外奖励。

六、打造跨境电商集聚产业园区。支持各盟市因地制宜将现有符合条件的电商产业园、物流园、综保区、B型保税物流园区等改造为跨境电商产业园,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新建跨境电商产业园,支持各园区积极开展招商引资、完善跨境电商生态圈,扩大入驻企业数量,丰富入驻企业类型,引进报关清关、支付结算、税务保险、软件开发、营销设计、大数据分析等企业,对企业提供免租金等优惠政策。加强与深圳、宁波、重庆等跨境电商产业园合作,通过探索实施“飞地”模式,利用跨境电商发达省区现有人才、服务、营销等优势,助力我区实现跨境电商业绩提升。

七、支持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发展。鼓励跨境电商市场主体做大做强“网购保税进口”零售业务,支持综保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通过“前店后仓+保税备货”模式,建设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展示体验店,探索在商业综合体或市内自营店铺等经营场所设立跨境O2O体验店,提高线下体验满意度,促进外购回流,提振国内消费,推动自治区跨境电商进出口贸易均衡发展。对建设进口商品展示体验店、O2O体验店等按投资金额、店铺面积、销售商品种类、跨境电商零售额等因素,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

以上措施是《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若干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1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加快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内商贸字[2022]336号)的补充完善,原文件涉及的政策措施继续有效并要抓好落实。此次出台的7条措施由自治区商务厅牵头,各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盟市人民政府配合推动实施,涉及补贴资金的,均由各盟市提出支持需求,并附依据及补贴资金测算表,商务厅会同财政厅研究后,从外经贸发展专项中统筹解决,由盟市及时兑现。对于不在本措施支持范围的内容,各盟市可提出个性化资金支持需求,自治区商务厅将会同财政厅一事一议,对确需支持的事项予以支持。各盟市要加强组织领导,因地制宜加大资金支持力度,落实已出台支持政策,及时调整并继续出台本地区更大力度支持政策,确保我区跨境电商跑出加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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