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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749A/2025-00359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自治区商务厅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5-01-26 公文时效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2025年内蒙古自治区汽车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5-01-28 17:25 来源:自治区商务厅 9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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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 一图读懂 ‖2025年内蒙古自治区汽车以旧换新实施方案

 

各盟市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税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2025年加力扩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3号)和《商务部等8部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商消费函〔2025〕8号)要求,做好2025年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现将《2025年内蒙古自治区汽车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5年1月26日


 

 

2025年内蒙古自治区汽车以旧换新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2025年加力扩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3号)和《商务部等8部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商消费函〔2025〕8号),做好2025年汽车以旧换新工作,推动汽车消费升级,特制定本方案。

一、汽车报废更新

(一)补贴对象:个人消费者

(二)补贴范围:2025年对个人消费者报废登记在本人名下的2012年6月30日(含当日,下同)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4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及其他燃料乘用车,或2018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在内蒙古自治区内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开具当地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可申请一次性定额补贴。

乘用车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新能源乘用车包含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燃料电池汽车三类。

(三)补贴标准:个人消费者报废上述符合条件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2万元;对报废上述符合条件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1.5万元。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每位消费者最多享受一次汽车报废更新补贴。

(四)补贴申领条件及程序

拟申请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的个人消费者,应通过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或“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以下简称“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填报个人身份信息,报废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照片或扫描件;新购车辆识别代号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向补贴受理地(即《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提交补贴申请。银行卡填写时需填写申请补贴入账的一类银行借记卡账户信息。

上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以下简称4类证明),均应自2025年1月1日起取得。其中,《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个人消费者旧车报废日期应以《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上载明的交车时间为准;个人消费者新车购买日期应以汽车销售机构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应为内蒙古自治区各盟市;新购车辆注册日期以《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载明的注册日期为准;个人消费者所报废的符合条件的旧车应于2025年1月8日前登记在申请人名下;在补贴申请审核期间,其所新购置的汽车应登记在申请人名下。报废旧车所有人、新购乘用车所有人和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申请人须为同一个消费者。

做好汽车报废更新跨年度政策衔接,对在2024年7月25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仅部分取得4类证明,并在2025年2月28日前全部取得4类证明的个人消费者,纳入2025年汽车报废更新政策支持范围,并计入2025年当年享受补贴次数。申请人相应报废的机动车和所购买的新车应符合商消费函〔2024〕392号文和内商运字〔2024〕663号文有关要求。

(五)补贴申领审核

各盟市商务部门收到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申请材料后,会同财政、公安、工信、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进行审核,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反馈审核结果。商务部门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单据证明进行形式审查,并核查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信息;公安部门负责核查报废机动车注销信息、新车注册信息;税务部门负责核查新车交易发票真伪;工信部门负责核查新能源车车型信息。各盟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做好工作经费保障。

经审核,信息真实完整,符合补贴条件的,予以审核通过。经比对有以下情形的,退回申请:(1)申请人未按要求提交完整信息、提交的材料不清晰或者无法辨识;(2)新车《机动车登记证书》载明的车辆不属于小型、微型载客汽车类型;(3)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载明的开票地信息非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4)申请人提交的个人信息与在汽车销售机构登记的个人信息,以及在公安部门注册登记新车的个人信息、报废旧车的个人信息不一致;(5)申请人持有的旧车未完成注销登记;(6)4类证明取得时间、旧车持有时间不符合规定;(7)其他不符合补贴条件的情况。

审核结果通过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页面反馈,申请人应及时登录平台查看审核进度。若审核未通过,需根据提示在政策实施期内补充更正相关材料并重新提交申请。对不符合条件的补贴申请予以退回并通过平台告知原因。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各盟市商务局申请复核,盟市商务局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如出现姓名、身份证号码变更等特殊情况,需提交相关补充材料的,以各盟市商务部门要求为准。如线上审核出现困难或异议,由各盟市商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线下核实。

二、汽车置换更新

(一)补贴对象:个人消费者

(二)补贴范围:2025年对个人消费者转让登记在本人名下的乘用车(以下简称“旧车”),并在内蒙古自治区内购买乘用车新车,开具当地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可申请一次性定额补贴。

乘用车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新能源乘用车包含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燃料电池汽车三类。转让车辆是指个人消费者本人名下注册登记的燃油或新能源乘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不含变更登记),取得《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完成转让登记手续。

(三)补贴标准:个人消费者转让登记在本人名下旧车并购买新车的按以下标准进行分档补贴。

1、新购车辆为新能源乘用车的,按照购车发票金额(价税合计,下同)进行补贴,5万元(含)至15万元(不含)的补贴1.4万元,15万元(含)以上的补贴1.5万元。

2、新购车辆为燃油乘用车的,按照购车发票金额,5万元(含)至15万元(不含)的补贴1.2万元,15万元(含)以上的补贴1.3万元。

每位消费者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最多可享受一次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就同一辆新车只能选择申领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或置换更新补贴。

(四)补贴申领条件及程序

拟申请汽车置换更新补贴的个人消费者,应通过云闪付“内蒙古汽车置换更新补贴申请”小程序,登录补贴申请服务平台,按系统程序提示完整、准确、清晰填写个人有效身份信息、一类银行借记卡信息、新旧车辆识别代号等,提交身份证正反面、旧车《机动车登记证书》《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向补贴受理地(即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提交补贴申请。申请人提交的身份信息、银行卡信息、发票信息和车辆转让登记、注册登记信息须保持一致。

上述旧车《机动车登记证书》《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以下简称4类证明),均应自2025年1月1日起取得。旧车转让日期以《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上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个人消费者转让的旧车须于2025年1月8日前已登记在本人名下,以旧车《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载明的登记日期为准;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为内蒙古自治区各盟市;新车购买日期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新车注册日期以《机动登记证书》上载明的注册日期为准。

做好汽车置换更新跨年度政策衔接,对在2024年9月9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仅部分取得4类证明,并在2025年2月28日前全部取得4类证明的个人消费者,纳入2025年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政策支持范围,并计入2025年当年享受补贴次数。申请人相应转让的旧车和所购买的新车应符合商消费函〔2024〕392号文和内商运字〔2024〕663号文有关要求,按照2025年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标准执行。

(五)补贴申领审核

各盟市商务部门收到汽车置换更新补贴申请材料后,会同财政、公安、工信、税务等按照职能职责进行审核,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内蒙古汽车置换更新补贴申请”小程序反馈审核结果。商务部门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单据证明进行形式审查;公安部门负责核查二手车转让信息、新车注册信息;税务部门负责核查旧车及新车交易发票真伪;工信部门负责核查新能源车车型信息。各盟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做好工作经费保障。

经审核,信息真实完整,符合补贴范围和条件的,予以审核通过。经比对存在以下情形的,退回申请:(1)申请人未按要求提交完整信息、提交的材料不清晰或者无法辨识;

(2)旧车及新车《机动车登记证书》载明的车辆不属于小型、微型载客汽车类型;(3)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载明的开票地信息非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4)申请人提交的个人身份信息与转让旧车的个人信息、购买新车的个人信息、注册登记新车的个人信息不一致;(5)4类证明取得时间、旧车持有时间不符合规定;(6)其他不符合补贴条件的情况。

审核结果通过云闪付APP“内蒙古汽车置换更新补贴申请”小程序页面反馈,申请人应及时登录平台查看审核进度。若审核未通过,需根据提示在政策实施期限内补充更正相关材料并重新提交申请。对不符合条件的补贴申请予以退回并通过平台告知原因。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各盟市商务局申请复核,盟市商务局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如出现姓名、身份证号码变更等特殊情况,需提交相关补充材料的,以各盟市商务部门要求为准。如线上审核出现困难或异议,由各盟市商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线下核实。

三、资金来源

根据发改环资〔2025〕13号文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安排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用于支持地方提升消费品以旧换新能力。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按照9.5:0.5的原则实行央地共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厅综合各盟市人口数量、地区生产总值、汽车保有量、2024年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及资金执行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对各盟市支持资金规模,资金分配向2024年汽车以旧换新工作成效较好的地区适度倾斜。

四、审核拨付

自治区商务厅负责总体协调和统筹实施,征选第三方机构搭建汽车置换更新服务平台,督导各盟市商务局做好补贴申请的审核工作。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落实中央及自治区本级负担的补贴资金,督导各盟市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做好资金拨付、监督管理等工作。自治区公安厅负责审核查验车辆相关信息数据,依法查处打击补贴申领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自治区工信厅负责比对新购车型是否为新能源车。自治区税务局负责查询发票真伪。各盟市商务局会同本级相关部门按照要求实施本地区汽车以旧换新工作,负责补贴资金申请的审核。

各盟市商务部门及时汇总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信息,审核后确认补贴金额,并向盟市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各盟市财政部门根据商务部门提出的资金安排建议,按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拨付至申请人。各盟市商务部门向盟市财政部门报送资金申请时,需将资金安排建议抄送盟市发展改革委。

政策实施期结束后,各盟市商务、发展改革、财政主管部门应于2026年1月20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报送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同时抄送财政部内蒙古监管局。自治区商务厅对各盟市上报的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汇总审核。按照发改环资〔2025〕13号文件及自治区有关要求、商务厅审核意见,自治区与中央、盟市进行清算。

五、监督管理

各盟市相关部门按照发改环资〔2025〕13号文、商消费函〔2025〕8号文及我区汽车以旧换新政策等规定,对汽车以旧换新资金补贴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在执行中做好相关政策衔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宣传引导,切实便企利民,并有效保障补贴资金安全。各盟市要一视同仁支持不同所有制、不同注册地、不同规模经营主体参与汽车以旧换新。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汽车产品、价格违法等行为的,各盟市相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查处。持续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监督管理,依法严厉查处报废机动车非法回收拆解等违法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财政部内蒙古监管局强化对补贴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的抽查。

各盟市要设立汽车以旧换新电话咨询热线,及时回应公众诉求,受理和解决消费者咨询、投诉等相关事务,接受社会监督。对经查实发现利用虚假信息或设置虚假交易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各盟市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追回补贴资金。违规个人和企业将被取消补贴和参与补贴活动资格,并计入不良信用记录。汽车经营主体和所属工作人员应依法诚信经营,严禁多开、虚开、伪造销售发票,不得以协助办理补贴申请为名,收取任何费用。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变更,以国家最新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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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749A/2025-00359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自治区商务厅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5-01-26 公文时限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2025年内蒙古自治区汽车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01-28 来源: 自治区商务厅

 

各盟市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税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2025年加力扩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3号)和《商务部等8部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商消费函〔2025〕8号)要求,做好2025年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现将《2025年内蒙古自治区汽车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5年1月26日


 

 

2025年内蒙古自治区汽车以旧换新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2025年加力扩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3号)和《商务部等8部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商消费函〔2025〕8号),做好2025年汽车以旧换新工作,推动汽车消费升级,特制定本方案。

一、汽车报废更新

(一)补贴对象:个人消费者

(二)补贴范围:2025年对个人消费者报废登记在本人名下的2012年6月30日(含当日,下同)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4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及其他燃料乘用车,或2018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在内蒙古自治区内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开具当地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可申请一次性定额补贴。

乘用车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新能源乘用车包含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燃料电池汽车三类。

(三)补贴标准:个人消费者报废上述符合条件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2万元;对报废上述符合条件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1.5万元。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每位消费者最多享受一次汽车报废更新补贴。

(四)补贴申领条件及程序

拟申请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的个人消费者,应通过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或“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以下简称“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填报个人身份信息,报废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照片或扫描件;新购车辆识别代号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向补贴受理地(即《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提交补贴申请。银行卡填写时需填写申请补贴入账的一类银行借记卡账户信息。

上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以下简称4类证明),均应自2025年1月1日起取得。其中,《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个人消费者旧车报废日期应以《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上载明的交车时间为准;个人消费者新车购买日期应以汽车销售机构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应为内蒙古自治区各盟市;新购车辆注册日期以《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载明的注册日期为准;个人消费者所报废的符合条件的旧车应于2025年1月8日前登记在申请人名下;在补贴申请审核期间,其所新购置的汽车应登记在申请人名下。报废旧车所有人、新购乘用车所有人和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申请人须为同一个消费者。

做好汽车报废更新跨年度政策衔接,对在2024年7月25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仅部分取得4类证明,并在2025年2月28日前全部取得4类证明的个人消费者,纳入2025年汽车报废更新政策支持范围,并计入2025年当年享受补贴次数。申请人相应报废的机动车和所购买的新车应符合商消费函〔2024〕392号文和内商运字〔2024〕663号文有关要求。

(五)补贴申领审核

各盟市商务部门收到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申请材料后,会同财政、公安、工信、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进行审核,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反馈审核结果。商务部门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单据证明进行形式审查,并核查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信息;公安部门负责核查报废机动车注销信息、新车注册信息;税务部门负责核查新车交易发票真伪;工信部门负责核查新能源车车型信息。各盟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做好工作经费保障。

经审核,信息真实完整,符合补贴条件的,予以审核通过。经比对有以下情形的,退回申请:(1)申请人未按要求提交完整信息、提交的材料不清晰或者无法辨识;(2)新车《机动车登记证书》载明的车辆不属于小型、微型载客汽车类型;(3)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载明的开票地信息非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4)申请人提交的个人信息与在汽车销售机构登记的个人信息,以及在公安部门注册登记新车的个人信息、报废旧车的个人信息不一致;(5)申请人持有的旧车未完成注销登记;(6)4类证明取得时间、旧车持有时间不符合规定;(7)其他不符合补贴条件的情况。

审核结果通过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页面反馈,申请人应及时登录平台查看审核进度。若审核未通过,需根据提示在政策实施期内补充更正相关材料并重新提交申请。对不符合条件的补贴申请予以退回并通过平台告知原因。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各盟市商务局申请复核,盟市商务局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如出现姓名、身份证号码变更等特殊情况,需提交相关补充材料的,以各盟市商务部门要求为准。如线上审核出现困难或异议,由各盟市商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线下核实。

二、汽车置换更新

(一)补贴对象:个人消费者

(二)补贴范围:2025年对个人消费者转让登记在本人名下的乘用车(以下简称“旧车”),并在内蒙古自治区内购买乘用车新车,开具当地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可申请一次性定额补贴。

乘用车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新能源乘用车包含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燃料电池汽车三类。转让车辆是指个人消费者本人名下注册登记的燃油或新能源乘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不含变更登记),取得《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完成转让登记手续。

(三)补贴标准:个人消费者转让登记在本人名下旧车并购买新车的按以下标准进行分档补贴。

1、新购车辆为新能源乘用车的,按照购车发票金额(价税合计,下同)进行补贴,5万元(含)至15万元(不含)的补贴1.4万元,15万元(含)以上的补贴1.5万元。

2、新购车辆为燃油乘用车的,按照购车发票金额,5万元(含)至15万元(不含)的补贴1.2万元,15万元(含)以上的补贴1.3万元。

每位消费者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最多可享受一次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就同一辆新车只能选择申领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或置换更新补贴。

(四)补贴申领条件及程序

拟申请汽车置换更新补贴的个人消费者,应通过云闪付“内蒙古汽车置换更新补贴申请”小程序,登录补贴申请服务平台,按系统程序提示完整、准确、清晰填写个人有效身份信息、一类银行借记卡信息、新旧车辆识别代号等,提交身份证正反面、旧车《机动车登记证书》《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向补贴受理地(即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提交补贴申请。申请人提交的身份信息、银行卡信息、发票信息和车辆转让登记、注册登记信息须保持一致。

上述旧车《机动车登记证书》《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以下简称4类证明),均应自2025年1月1日起取得。旧车转让日期以《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上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个人消费者转让的旧车须于2025年1月8日前已登记在本人名下,以旧车《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载明的登记日期为准;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为内蒙古自治区各盟市;新车购买日期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新车注册日期以《机动登记证书》上载明的注册日期为准。

做好汽车置换更新跨年度政策衔接,对在2024年9月9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仅部分取得4类证明,并在2025年2月28日前全部取得4类证明的个人消费者,纳入2025年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政策支持范围,并计入2025年当年享受补贴次数。申请人相应转让的旧车和所购买的新车应符合商消费函〔2024〕392号文和内商运字〔2024〕663号文有关要求,按照2025年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标准执行。

(五)补贴申领审核

各盟市商务部门收到汽车置换更新补贴申请材料后,会同财政、公安、工信、税务等按照职能职责进行审核,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内蒙古汽车置换更新补贴申请”小程序反馈审核结果。商务部门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单据证明进行形式审查;公安部门负责核查二手车转让信息、新车注册信息;税务部门负责核查旧车及新车交易发票真伪;工信部门负责核查新能源车车型信息。各盟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做好工作经费保障。

经审核,信息真实完整,符合补贴范围和条件的,予以审核通过。经比对存在以下情形的,退回申请:(1)申请人未按要求提交完整信息、提交的材料不清晰或者无法辨识;

(2)旧车及新车《机动车登记证书》载明的车辆不属于小型、微型载客汽车类型;(3)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载明的开票地信息非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4)申请人提交的个人身份信息与转让旧车的个人信息、购买新车的个人信息、注册登记新车的个人信息不一致;(5)4类证明取得时间、旧车持有时间不符合规定;(6)其他不符合补贴条件的情况。

审核结果通过云闪付APP“内蒙古汽车置换更新补贴申请”小程序页面反馈,申请人应及时登录平台查看审核进度。若审核未通过,需根据提示在政策实施期限内补充更正相关材料并重新提交申请。对不符合条件的补贴申请予以退回并通过平台告知原因。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各盟市商务局申请复核,盟市商务局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如出现姓名、身份证号码变更等特殊情况,需提交相关补充材料的,以各盟市商务部门要求为准。如线上审核出现困难或异议,由各盟市商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线下核实。

三、资金来源

根据发改环资〔2025〕13号文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安排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用于支持地方提升消费品以旧换新能力。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按照9.5:0.5的原则实行央地共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厅综合各盟市人口数量、地区生产总值、汽车保有量、2024年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及资金执行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对各盟市支持资金规模,资金分配向2024年汽车以旧换新工作成效较好的地区适度倾斜。

四、审核拨付

自治区商务厅负责总体协调和统筹实施,征选第三方机构搭建汽车置换更新服务平台,督导各盟市商务局做好补贴申请的审核工作。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落实中央及自治区本级负担的补贴资金,督导各盟市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做好资金拨付、监督管理等工作。自治区公安厅负责审核查验车辆相关信息数据,依法查处打击补贴申领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自治区工信厅负责比对新购车型是否为新能源车。自治区税务局负责查询发票真伪。各盟市商务局会同本级相关部门按照要求实施本地区汽车以旧换新工作,负责补贴资金申请的审核。

各盟市商务部门及时汇总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信息,审核后确认补贴金额,并向盟市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各盟市财政部门根据商务部门提出的资金安排建议,按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拨付至申请人。各盟市商务部门向盟市财政部门报送资金申请时,需将资金安排建议抄送盟市发展改革委。

政策实施期结束后,各盟市商务、发展改革、财政主管部门应于2026年1月20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报送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同时抄送财政部内蒙古监管局。自治区商务厅对各盟市上报的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汇总审核。按照发改环资〔2025〕13号文件及自治区有关要求、商务厅审核意见,自治区与中央、盟市进行清算。

五、监督管理

各盟市相关部门按照发改环资〔2025〕13号文、商消费函〔2025〕8号文及我区汽车以旧换新政策等规定,对汽车以旧换新资金补贴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在执行中做好相关政策衔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宣传引导,切实便企利民,并有效保障补贴资金安全。各盟市要一视同仁支持不同所有制、不同注册地、不同规模经营主体参与汽车以旧换新。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汽车产品、价格违法等行为的,各盟市相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查处。持续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监督管理,依法严厉查处报废机动车非法回收拆解等违法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财政部内蒙古监管局强化对补贴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的抽查。

各盟市要设立汽车以旧换新电话咨询热线,及时回应公众诉求,受理和解决消费者咨询、投诉等相关事务,接受社会监督。对经查实发现利用虚假信息或设置虚假交易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各盟市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追回补贴资金。违规个人和企业将被取消补贴和参与补贴活动资格,并计入不良信用记录。汽车经营主体和所属工作人员应依法诚信经营,严禁多开、虚开、伪造销售发票,不得以协助办理补贴申请为名,收取任何费用。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变更,以国家最新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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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0000011512749A/2025-00359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机构: 自治区商务厅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2025-01-26 公文时效:
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749A/2025-00359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机构: 自治区商务厅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2025-01-26
公文时效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2025年内蒙古自治区汽车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1-28 17:25浏览量:100

来源:自治区商务厅

 

各盟市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税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2025年加力扩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3号)和《商务部等8部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商消费函〔2025〕8号)要求,做好2025年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现将《2025年内蒙古自治区汽车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5年1月26日


 

 

2025年内蒙古自治区汽车以旧换新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2025年加力扩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3号)和《商务部等8部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商消费函〔2025〕8号),做好2025年汽车以旧换新工作,推动汽车消费升级,特制定本方案。

一、汽车报废更新

(一)补贴对象:个人消费者

(二)补贴范围:2025年对个人消费者报废登记在本人名下的2012年6月30日(含当日,下同)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4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及其他燃料乘用车,或2018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在内蒙古自治区内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开具当地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可申请一次性定额补贴。

乘用车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新能源乘用车包含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燃料电池汽车三类。

(三)补贴标准:个人消费者报废上述符合条件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2万元;对报废上述符合条件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1.5万元。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每位消费者最多享受一次汽车报废更新补贴。

(四)补贴申领条件及程序

拟申请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的个人消费者,应通过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或“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以下简称“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填报个人身份信息,报废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照片或扫描件;新购车辆识别代号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向补贴受理地(即《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提交补贴申请。银行卡填写时需填写申请补贴入账的一类银行借记卡账户信息。

上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以下简称4类证明),均应自2025年1月1日起取得。其中,《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个人消费者旧车报废日期应以《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上载明的交车时间为准;个人消费者新车购买日期应以汽车销售机构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应为内蒙古自治区各盟市;新购车辆注册日期以《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载明的注册日期为准;个人消费者所报废的符合条件的旧车应于2025年1月8日前登记在申请人名下;在补贴申请审核期间,其所新购置的汽车应登记在申请人名下。报废旧车所有人、新购乘用车所有人和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申请人须为同一个消费者。

做好汽车报废更新跨年度政策衔接,对在2024年7月25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仅部分取得4类证明,并在2025年2月28日前全部取得4类证明的个人消费者,纳入2025年汽车报废更新政策支持范围,并计入2025年当年享受补贴次数。申请人相应报废的机动车和所购买的新车应符合商消费函〔2024〕392号文和内商运字〔2024〕663号文有关要求。

(五)补贴申领审核

各盟市商务部门收到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申请材料后,会同财政、公安、工信、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进行审核,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反馈审核结果。商务部门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单据证明进行形式审查,并核查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信息;公安部门负责核查报废机动车注销信息、新车注册信息;税务部门负责核查新车交易发票真伪;工信部门负责核查新能源车车型信息。各盟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做好工作经费保障。

经审核,信息真实完整,符合补贴条件的,予以审核通过。经比对有以下情形的,退回申请:(1)申请人未按要求提交完整信息、提交的材料不清晰或者无法辨识;(2)新车《机动车登记证书》载明的车辆不属于小型、微型载客汽车类型;(3)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载明的开票地信息非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4)申请人提交的个人信息与在汽车销售机构登记的个人信息,以及在公安部门注册登记新车的个人信息、报废旧车的个人信息不一致;(5)申请人持有的旧车未完成注销登记;(6)4类证明取得时间、旧车持有时间不符合规定;(7)其他不符合补贴条件的情况。

审核结果通过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页面反馈,申请人应及时登录平台查看审核进度。若审核未通过,需根据提示在政策实施期内补充更正相关材料并重新提交申请。对不符合条件的补贴申请予以退回并通过平台告知原因。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各盟市商务局申请复核,盟市商务局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如出现姓名、身份证号码变更等特殊情况,需提交相关补充材料的,以各盟市商务部门要求为准。如线上审核出现困难或异议,由各盟市商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线下核实。

二、汽车置换更新

(一)补贴对象:个人消费者

(二)补贴范围:2025年对个人消费者转让登记在本人名下的乘用车(以下简称“旧车”),并在内蒙古自治区内购买乘用车新车,开具当地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可申请一次性定额补贴。

乘用车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新能源乘用车包含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燃料电池汽车三类。转让车辆是指个人消费者本人名下注册登记的燃油或新能源乘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不含变更登记),取得《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完成转让登记手续。

(三)补贴标准:个人消费者转让登记在本人名下旧车并购买新车的按以下标准进行分档补贴。

1、新购车辆为新能源乘用车的,按照购车发票金额(价税合计,下同)进行补贴,5万元(含)至15万元(不含)的补贴1.4万元,15万元(含)以上的补贴1.5万元。

2、新购车辆为燃油乘用车的,按照购车发票金额,5万元(含)至15万元(不含)的补贴1.2万元,15万元(含)以上的补贴1.3万元。

每位消费者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最多可享受一次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就同一辆新车只能选择申领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或置换更新补贴。

(四)补贴申领条件及程序

拟申请汽车置换更新补贴的个人消费者,应通过云闪付“内蒙古汽车置换更新补贴申请”小程序,登录补贴申请服务平台,按系统程序提示完整、准确、清晰填写个人有效身份信息、一类银行借记卡信息、新旧车辆识别代号等,提交身份证正反面、旧车《机动车登记证书》《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向补贴受理地(即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提交补贴申请。申请人提交的身份信息、银行卡信息、发票信息和车辆转让登记、注册登记信息须保持一致。

上述旧车《机动车登记证书》《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以下简称4类证明),均应自2025年1月1日起取得。旧车转让日期以《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上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个人消费者转让的旧车须于2025年1月8日前已登记在本人名下,以旧车《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载明的登记日期为准;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为内蒙古自治区各盟市;新车购买日期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新车注册日期以《机动登记证书》上载明的注册日期为准。

做好汽车置换更新跨年度政策衔接,对在2024年9月9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仅部分取得4类证明,并在2025年2月28日前全部取得4类证明的个人消费者,纳入2025年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政策支持范围,并计入2025年当年享受补贴次数。申请人相应转让的旧车和所购买的新车应符合商消费函〔2024〕392号文和内商运字〔2024〕663号文有关要求,按照2025年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标准执行。

(五)补贴申领审核

各盟市商务部门收到汽车置换更新补贴申请材料后,会同财政、公安、工信、税务等按照职能职责进行审核,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内蒙古汽车置换更新补贴申请”小程序反馈审核结果。商务部门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单据证明进行形式审查;公安部门负责核查二手车转让信息、新车注册信息;税务部门负责核查旧车及新车交易发票真伪;工信部门负责核查新能源车车型信息。各盟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做好工作经费保障。

经审核,信息真实完整,符合补贴范围和条件的,予以审核通过。经比对存在以下情形的,退回申请:(1)申请人未按要求提交完整信息、提交的材料不清晰或者无法辨识;

(2)旧车及新车《机动车登记证书》载明的车辆不属于小型、微型载客汽车类型;(3)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载明的开票地信息非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4)申请人提交的个人身份信息与转让旧车的个人信息、购买新车的个人信息、注册登记新车的个人信息不一致;(5)4类证明取得时间、旧车持有时间不符合规定;(6)其他不符合补贴条件的情况。

审核结果通过云闪付APP“内蒙古汽车置换更新补贴申请”小程序页面反馈,申请人应及时登录平台查看审核进度。若审核未通过,需根据提示在政策实施期限内补充更正相关材料并重新提交申请。对不符合条件的补贴申请予以退回并通过平台告知原因。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各盟市商务局申请复核,盟市商务局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如出现姓名、身份证号码变更等特殊情况,需提交相关补充材料的,以各盟市商务部门要求为准。如线上审核出现困难或异议,由各盟市商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线下核实。

三、资金来源

根据发改环资〔2025〕13号文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安排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用于支持地方提升消费品以旧换新能力。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按照9.5:0.5的原则实行央地共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厅综合各盟市人口数量、地区生产总值、汽车保有量、2024年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及资金执行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对各盟市支持资金规模,资金分配向2024年汽车以旧换新工作成效较好的地区适度倾斜。

四、审核拨付

自治区商务厅负责总体协调和统筹实施,征选第三方机构搭建汽车置换更新服务平台,督导各盟市商务局做好补贴申请的审核工作。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落实中央及自治区本级负担的补贴资金,督导各盟市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做好资金拨付、监督管理等工作。自治区公安厅负责审核查验车辆相关信息数据,依法查处打击补贴申领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自治区工信厅负责比对新购车型是否为新能源车。自治区税务局负责查询发票真伪。各盟市商务局会同本级相关部门按照要求实施本地区汽车以旧换新工作,负责补贴资金申请的审核。

各盟市商务部门及时汇总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信息,审核后确认补贴金额,并向盟市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各盟市财政部门根据商务部门提出的资金安排建议,按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拨付至申请人。各盟市商务部门向盟市财政部门报送资金申请时,需将资金安排建议抄送盟市发展改革委。

政策实施期结束后,各盟市商务、发展改革、财政主管部门应于2026年1月20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报送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同时抄送财政部内蒙古监管局。自治区商务厅对各盟市上报的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汇总审核。按照发改环资〔2025〕13号文件及自治区有关要求、商务厅审核意见,自治区与中央、盟市进行清算。

五、监督管理

各盟市相关部门按照发改环资〔2025〕13号文、商消费函〔2025〕8号文及我区汽车以旧换新政策等规定,对汽车以旧换新资金补贴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在执行中做好相关政策衔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宣传引导,切实便企利民,并有效保障补贴资金安全。各盟市要一视同仁支持不同所有制、不同注册地、不同规模经营主体参与汽车以旧换新。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汽车产品、价格违法等行为的,各盟市相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查处。持续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监督管理,依法严厉查处报废机动车非法回收拆解等违法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财政部内蒙古监管局强化对补贴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的抽查。

各盟市要设立汽车以旧换新电话咨询热线,及时回应公众诉求,受理和解决消费者咨询、投诉等相关事务,接受社会监督。对经查实发现利用虚假信息或设置虚假交易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各盟市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追回补贴资金。违规个人和企业将被取消补贴和参与补贴活动资格,并计入不良信用记录。汽车经营主体和所属工作人员应依法诚信经营,严禁多开、虚开、伪造销售发票,不得以协助办理补贴申请为名,收取任何费用。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变更,以国家最新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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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税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2025年加力扩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3号)和《商务部等8部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商消费函〔2025〕8号)要求,做好2025年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现将《2025年内蒙古自治区汽车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5年1月26日


 

 

2025年内蒙古自治区汽车以旧换新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2025年加力扩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3号)和《商务部等8部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商消费函〔2025〕8号),做好2025年汽车以旧换新工作,推动汽车消费升级,特制定本方案。

一、汽车报废更新

(一)补贴对象:个人消费者

(二)补贴范围:2025年对个人消费者报废登记在本人名下的2012年6月30日(含当日,下同)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4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及其他燃料乘用车,或2018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在内蒙古自治区内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开具当地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可申请一次性定额补贴。

乘用车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新能源乘用车包含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燃料电池汽车三类。

(三)补贴标准:个人消费者报废上述符合条件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2万元;对报废上述符合条件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1.5万元。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每位消费者最多享受一次汽车报废更新补贴。

(四)补贴申领条件及程序

拟申请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的个人消费者,应通过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或“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以下简称“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填报个人身份信息,报废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照片或扫描件;新购车辆识别代号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向补贴受理地(即《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提交补贴申请。银行卡填写时需填写申请补贴入账的一类银行借记卡账户信息。

上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以下简称4类证明),均应自2025年1月1日起取得。其中,《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个人消费者旧车报废日期应以《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上载明的交车时间为准;个人消费者新车购买日期应以汽车销售机构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应为内蒙古自治区各盟市;新购车辆注册日期以《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载明的注册日期为准;个人消费者所报废的符合条件的旧车应于2025年1月8日前登记在申请人名下;在补贴申请审核期间,其所新购置的汽车应登记在申请人名下。报废旧车所有人、新购乘用车所有人和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申请人须为同一个消费者。

做好汽车报废更新跨年度政策衔接,对在2024年7月25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仅部分取得4类证明,并在2025年2月28日前全部取得4类证明的个人消费者,纳入2025年汽车报废更新政策支持范围,并计入2025年当年享受补贴次数。申请人相应报废的机动车和所购买的新车应符合商消费函〔2024〕392号文和内商运字〔2024〕663号文有关要求。

(五)补贴申领审核

各盟市商务部门收到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申请材料后,会同财政、公安、工信、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进行审核,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反馈审核结果。商务部门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单据证明进行形式审查,并核查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信息;公安部门负责核查报废机动车注销信息、新车注册信息;税务部门负责核查新车交易发票真伪;工信部门负责核查新能源车车型信息。各盟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做好工作经费保障。

经审核,信息真实完整,符合补贴条件的,予以审核通过。经比对有以下情形的,退回申请:(1)申请人未按要求提交完整信息、提交的材料不清晰或者无法辨识;(2)新车《机动车登记证书》载明的车辆不属于小型、微型载客汽车类型;(3)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载明的开票地信息非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4)申请人提交的个人信息与在汽车销售机构登记的个人信息,以及在公安部门注册登记新车的个人信息、报废旧车的个人信息不一致;(5)申请人持有的旧车未完成注销登记;(6)4类证明取得时间、旧车持有时间不符合规定;(7)其他不符合补贴条件的情况。

审核结果通过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页面反馈,申请人应及时登录平台查看审核进度。若审核未通过,需根据提示在政策实施期内补充更正相关材料并重新提交申请。对不符合条件的补贴申请予以退回并通过平台告知原因。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各盟市商务局申请复核,盟市商务局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如出现姓名、身份证号码变更等特殊情况,需提交相关补充材料的,以各盟市商务部门要求为准。如线上审核出现困难或异议,由各盟市商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线下核实。

二、汽车置换更新

(一)补贴对象:个人消费者

(二)补贴范围:2025年对个人消费者转让登记在本人名下的乘用车(以下简称“旧车”),并在内蒙古自治区内购买乘用车新车,开具当地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可申请一次性定额补贴。

乘用车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新能源乘用车包含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燃料电池汽车三类。转让车辆是指个人消费者本人名下注册登记的燃油或新能源乘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不含变更登记),取得《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完成转让登记手续。

(三)补贴标准:个人消费者转让登记在本人名下旧车并购买新车的按以下标准进行分档补贴。

1、新购车辆为新能源乘用车的,按照购车发票金额(价税合计,下同)进行补贴,5万元(含)至15万元(不含)的补贴1.4万元,15万元(含)以上的补贴1.5万元。

2、新购车辆为燃油乘用车的,按照购车发票金额,5万元(含)至15万元(不含)的补贴1.2万元,15万元(含)以上的补贴1.3万元。

每位消费者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最多可享受一次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就同一辆新车只能选择申领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或置换更新补贴。

(四)补贴申领条件及程序

拟申请汽车置换更新补贴的个人消费者,应通过云闪付“内蒙古汽车置换更新补贴申请”小程序,登录补贴申请服务平台,按系统程序提示完整、准确、清晰填写个人有效身份信息、一类银行借记卡信息、新旧车辆识别代号等,提交身份证正反面、旧车《机动车登记证书》《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向补贴受理地(即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提交补贴申请。申请人提交的身份信息、银行卡信息、发票信息和车辆转让登记、注册登记信息须保持一致。

上述旧车《机动车登记证书》《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以下简称4类证明),均应自2025年1月1日起取得。旧车转让日期以《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上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个人消费者转让的旧车须于2025年1月8日前已登记在本人名下,以旧车《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载明的登记日期为准;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为内蒙古自治区各盟市;新车购买日期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新车注册日期以《机动登记证书》上载明的注册日期为准。

做好汽车置换更新跨年度政策衔接,对在2024年9月9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仅部分取得4类证明,并在2025年2月28日前全部取得4类证明的个人消费者,纳入2025年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政策支持范围,并计入2025年当年享受补贴次数。申请人相应转让的旧车和所购买的新车应符合商消费函〔2024〕392号文和内商运字〔2024〕663号文有关要求,按照2025年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标准执行。

(五)补贴申领审核

各盟市商务部门收到汽车置换更新补贴申请材料后,会同财政、公安、工信、税务等按照职能职责进行审核,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内蒙古汽车置换更新补贴申请”小程序反馈审核结果。商务部门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单据证明进行形式审查;公安部门负责核查二手车转让信息、新车注册信息;税务部门负责核查旧车及新车交易发票真伪;工信部门负责核查新能源车车型信息。各盟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做好工作经费保障。

经审核,信息真实完整,符合补贴范围和条件的,予以审核通过。经比对存在以下情形的,退回申请:(1)申请人未按要求提交完整信息、提交的材料不清晰或者无法辨识;

(2)旧车及新车《机动车登记证书》载明的车辆不属于小型、微型载客汽车类型;(3)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载明的开票地信息非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4)申请人提交的个人身份信息与转让旧车的个人信息、购买新车的个人信息、注册登记新车的个人信息不一致;(5)4类证明取得时间、旧车持有时间不符合规定;(6)其他不符合补贴条件的情况。

审核结果通过云闪付APP“内蒙古汽车置换更新补贴申请”小程序页面反馈,申请人应及时登录平台查看审核进度。若审核未通过,需根据提示在政策实施期限内补充更正相关材料并重新提交申请。对不符合条件的补贴申请予以退回并通过平台告知原因。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各盟市商务局申请复核,盟市商务局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如出现姓名、身份证号码变更等特殊情况,需提交相关补充材料的,以各盟市商务部门要求为准。如线上审核出现困难或异议,由各盟市商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线下核实。

三、资金来源

根据发改环资〔2025〕13号文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安排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用于支持地方提升消费品以旧换新能力。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按照9.5:0.5的原则实行央地共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厅综合各盟市人口数量、地区生产总值、汽车保有量、2024年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及资金执行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对各盟市支持资金规模,资金分配向2024年汽车以旧换新工作成效较好的地区适度倾斜。

四、审核拨付

自治区商务厅负责总体协调和统筹实施,征选第三方机构搭建汽车置换更新服务平台,督导各盟市商务局做好补贴申请的审核工作。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落实中央及自治区本级负担的补贴资金,督导各盟市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做好资金拨付、监督管理等工作。自治区公安厅负责审核查验车辆相关信息数据,依法查处打击补贴申领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自治区工信厅负责比对新购车型是否为新能源车。自治区税务局负责查询发票真伪。各盟市商务局会同本级相关部门按照要求实施本地区汽车以旧换新工作,负责补贴资金申请的审核。

各盟市商务部门及时汇总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信息,审核后确认补贴金额,并向盟市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各盟市财政部门根据商务部门提出的资金安排建议,按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拨付至申请人。各盟市商务部门向盟市财政部门报送资金申请时,需将资金安排建议抄送盟市发展改革委。

政策实施期结束后,各盟市商务、发展改革、财政主管部门应于2026年1月20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报送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同时抄送财政部内蒙古监管局。自治区商务厅对各盟市上报的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汇总审核。按照发改环资〔2025〕13号文件及自治区有关要求、商务厅审核意见,自治区与中央、盟市进行清算。

五、监督管理

各盟市相关部门按照发改环资〔2025〕13号文、商消费函〔2025〕8号文及我区汽车以旧换新政策等规定,对汽车以旧换新资金补贴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在执行中做好相关政策衔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宣传引导,切实便企利民,并有效保障补贴资金安全。各盟市要一视同仁支持不同所有制、不同注册地、不同规模经营主体参与汽车以旧换新。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汽车产品、价格违法等行为的,各盟市相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查处。持续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监督管理,依法严厉查处报废机动车非法回收拆解等违法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财政部内蒙古监管局强化对补贴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的抽查。

各盟市要设立汽车以旧换新电话咨询热线,及时回应公众诉求,受理和解决消费者咨询、投诉等相关事务,接受社会监督。对经查实发现利用虚假信息或设置虚假交易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各盟市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追回补贴资金。违规个人和企业将被取消补贴和参与补贴活动资格,并计入不良信用记录。汽车经营主体和所属工作人员应依法诚信经营,严禁多开、虚开、伪造销售发票,不得以协助办理补贴申请为名,收取任何费用。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变更,以国家最新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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