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0000011512749A/2020-152248 | 主题分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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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自治区商务厅 | 文 号 | 内商服贸字〔2020〕501号 |
成文日期 | 2020-10-14 | 公文时效 |
各盟市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内发改环资字〔2020〕65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厅等10部门关于做好自治区2020年塑料污染治理重点工作的通知》(内发改环资字〔2020〕935号),建立健全我区餐饮、会展等领域塑料制品长效管理机制,有序有效治理塑料污染,推进行业绿色发展,现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深入落实国家、自治区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工作要求,到2020年底,率先在部分盟市餐饮、会展领域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使用。到2022年,一次性塑料制品在餐饮、住宿、会展领域的消费量明显减少,替代产品得到推广。到2025年,全区餐饮、住宿、会展行业塑料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二、重点任务及推进时限
(一)积极推广一次性塑料可替代品。到2020年底,全区餐饮行业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吸管,各盟市城市建成区、A级以下(不含A级)景区景点餐饮堂食服务,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到2022年底,各盟公署所在地城市建成区、各旗县建成区、A级以下(不含A级)景区景点餐饮堂食服务,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积极推广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逐步降低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使用量。到2025年,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餐饮外卖领域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消耗强度下降30%。
(二)建立健全不可降解塑料袋退出制度。到2020年底,呼和浩特市城市建成区的餐饮打包外卖服务和各类展会活动,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到2022年底,实施范围扩大至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
(三)到2025年底,全区内所有宾馆、酒店、旅店、民宿等场所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塑料用品。可通过设置自助购买机、提供续充型洗洁剂等方式提供相关服务,但需明确收费价格。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盟市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塑料污染治理工作,要在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下,针对商务领域涉及禁限的塑料制品品类,精心组织安排,明确任务书、时间表,逐项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具体推进措施,确保完成阶段目标任务,推动商务领域塑料减量化新模式、新业态发展。
(二)完善商务执法监督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对商务领域塑料污染治理赋予了新的职责,提出了新的要求。各盟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完善商务执法监督机制,执法队伍、职能保留在商务主管部门的盟市,要依法依规切实履行好《固废法》赋予的执法职责;执法队伍、职能划入市场监管部门的盟市,要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配合综合执法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工作中发现有关塑料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的,应当及时将相关线索移交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
(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2020年11月底前,全区各盟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对照本工作方案内容,启动餐饮行业等重点领域禁限塑推进情况专项监督检查。要依法查处餐饮行业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吸管行为以及各盟市城市建成区、A级以下(不含A级)景区景点餐饮堂食服务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行为。呼和浩特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建成区餐饮打包外卖服务、各类展会活动等停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的监督管理,要积极与市场监管部门联系沟通,推动在餐饮外卖领域推广使用符合性能和食品安全要求的秸秆覆膜餐盒等生物基产品、可降解塑料袋等替代产品,并向社会发布执行情况。2020年12月底前,自治区商务厅将对餐饮等重点领域塑料污染治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盟市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新发展理念,在餐饮、住宿、会展等行业管理工作中增加禁塑限塑相关要求,加大对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的宣传力度,组织行业商协会、市场主体等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微博、微信等新媒体,进一步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禁塑限塑相关要求,普及减少塑料污染的环保知识和方法,推动全社会形成文明、节约、绿色、环保的生产方式、消费模式和生活习惯,调动全社会参与支持塑料污染治理的积极性,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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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150000011512749A/2020-152248 | 主题分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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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自治区商务厅 | 文 号 | 内商服贸字〔2020〕501号 |
成文日期 | 2020-10-14 | 公文时限 |
发布时间: 2020-10-16 来源: 自治区商务厅
各盟市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内发改环资字〔2020〕65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厅等10部门关于做好自治区2020年塑料污染治理重点工作的通知》(内发改环资字〔2020〕935号),建立健全我区餐饮、会展等领域塑料制品长效管理机制,有序有效治理塑料污染,推进行业绿色发展,现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深入落实国家、自治区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工作要求,到2020年底,率先在部分盟市餐饮、会展领域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使用。到2022年,一次性塑料制品在餐饮、住宿、会展领域的消费量明显减少,替代产品得到推广。到2025年,全区餐饮、住宿、会展行业塑料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二、重点任务及推进时限
(一)积极推广一次性塑料可替代品。到2020年底,全区餐饮行业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吸管,各盟市城市建成区、A级以下(不含A级)景区景点餐饮堂食服务,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到2022年底,各盟公署所在地城市建成区、各旗县建成区、A级以下(不含A级)景区景点餐饮堂食服务,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积极推广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逐步降低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使用量。到2025年,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餐饮外卖领域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消耗强度下降30%。
(二)建立健全不可降解塑料袋退出制度。到2020年底,呼和浩特市城市建成区的餐饮打包外卖服务和各类展会活动,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到2022年底,实施范围扩大至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
(三)到2025年底,全区内所有宾馆、酒店、旅店、民宿等场所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塑料用品。可通过设置自助购买机、提供续充型洗洁剂等方式提供相关服务,但需明确收费价格。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盟市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塑料污染治理工作,要在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下,针对商务领域涉及禁限的塑料制品品类,精心组织安排,明确任务书、时间表,逐项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具体推进措施,确保完成阶段目标任务,推动商务领域塑料减量化新模式、新业态发展。
(二)完善商务执法监督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对商务领域塑料污染治理赋予了新的职责,提出了新的要求。各盟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完善商务执法监督机制,执法队伍、职能保留在商务主管部门的盟市,要依法依规切实履行好《固废法》赋予的执法职责;执法队伍、职能划入市场监管部门的盟市,要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配合综合执法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工作中发现有关塑料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的,应当及时将相关线索移交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
(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2020年11月底前,全区各盟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对照本工作方案内容,启动餐饮行业等重点领域禁限塑推进情况专项监督检查。要依法查处餐饮行业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吸管行为以及各盟市城市建成区、A级以下(不含A级)景区景点餐饮堂食服务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行为。呼和浩特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建成区餐饮打包外卖服务、各类展会活动等停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的监督管理,要积极与市场监管部门联系沟通,推动在餐饮外卖领域推广使用符合性能和食品安全要求的秸秆覆膜餐盒等生物基产品、可降解塑料袋等替代产品,并向社会发布执行情况。2020年12月底前,自治区商务厅将对餐饮等重点领域塑料污染治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盟市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新发展理念,在餐饮、住宿、会展等行业管理工作中增加禁塑限塑相关要求,加大对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的宣传力度,组织行业商协会、市场主体等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微博、微信等新媒体,进一步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禁塑限塑相关要求,普及减少塑料污染的环保知识和方法,推动全社会形成文明、节约、绿色、环保的生产方式、消费模式和生活习惯,调动全社会参与支持塑料污染治理的积极性,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2020年10月14日
索引号: 11150000011512749A/2020-152248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文机构: 自治区商务厅 | 发文字号: 内商服贸字〔2020〕501号 |
成文日期: 2020-10-14 | 公文时效: |
索 引 号 | 11150000011512749A/2020-152248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文机构: | 自治区商务厅 |
发文字号: | 内商服贸字〔2020〕501号 |
成文日期 | 2020-10-14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20-10-16 17:14浏览量:100
来源:自治区商务厅
各盟市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内发改环资字〔2020〕65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厅等10部门关于做好自治区2020年塑料污染治理重点工作的通知》(内发改环资字〔2020〕935号),建立健全我区餐饮、会展等领域塑料制品长效管理机制,有序有效治理塑料污染,推进行业绿色发展,现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深入落实国家、自治区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工作要求,到2020年底,率先在部分盟市餐饮、会展领域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使用。到2022年,一次性塑料制品在餐饮、住宿、会展领域的消费量明显减少,替代产品得到推广。到2025年,全区餐饮、住宿、会展行业塑料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二、重点任务及推进时限
(一)积极推广一次性塑料可替代品。到2020年底,全区餐饮行业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吸管,各盟市城市建成区、A级以下(不含A级)景区景点餐饮堂食服务,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到2022年底,各盟公署所在地城市建成区、各旗县建成区、A级以下(不含A级)景区景点餐饮堂食服务,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积极推广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逐步降低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使用量。到2025年,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餐饮外卖领域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消耗强度下降30%。
(二)建立健全不可降解塑料袋退出制度。到2020年底,呼和浩特市城市建成区的餐饮打包外卖服务和各类展会活动,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到2022年底,实施范围扩大至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
(三)到2025年底,全区内所有宾馆、酒店、旅店、民宿等场所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塑料用品。可通过设置自助购买机、提供续充型洗洁剂等方式提供相关服务,但需明确收费价格。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盟市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塑料污染治理工作,要在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下,针对商务领域涉及禁限的塑料制品品类,精心组织安排,明确任务书、时间表,逐项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具体推进措施,确保完成阶段目标任务,推动商务领域塑料减量化新模式、新业态发展。
(二)完善商务执法监督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对商务领域塑料污染治理赋予了新的职责,提出了新的要求。各盟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完善商务执法监督机制,执法队伍、职能保留在商务主管部门的盟市,要依法依规切实履行好《固废法》赋予的执法职责;执法队伍、职能划入市场监管部门的盟市,要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配合综合执法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工作中发现有关塑料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的,应当及时将相关线索移交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
(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2020年11月底前,全区各盟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对照本工作方案内容,启动餐饮行业等重点领域禁限塑推进情况专项监督检查。要依法查处餐饮行业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吸管行为以及各盟市城市建成区、A级以下(不含A级)景区景点餐饮堂食服务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行为。呼和浩特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建成区餐饮打包外卖服务、各类展会活动等停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的监督管理,要积极与市场监管部门联系沟通,推动在餐饮外卖领域推广使用符合性能和食品安全要求的秸秆覆膜餐盒等生物基产品、可降解塑料袋等替代产品,并向社会发布执行情况。2020年12月底前,自治区商务厅将对餐饮等重点领域塑料污染治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盟市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新发展理念,在餐饮、住宿、会展等行业管理工作中增加禁塑限塑相关要求,加大对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的宣传力度,组织行业商协会、市场主体等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微博、微信等新媒体,进一步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禁塑限塑相关要求,普及减少塑料污染的环保知识和方法,推动全社会形成文明、节约、绿色、环保的生产方式、消费模式和生活习惯,调动全社会参与支持塑料污染治理的积极性,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2020年10月14日
各盟市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内发改环资字〔2020〕65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厅等10部门关于做好自治区2020年塑料污染治理重点工作的通知》(内发改环资字〔2020〕935号),建立健全我区餐饮、会展等领域塑料制品长效管理机制,有序有效治理塑料污染,推进行业绿色发展,现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深入落实国家、自治区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工作要求,到2020年底,率先在部分盟市餐饮、会展领域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使用。到2022年,一次性塑料制品在餐饮、住宿、会展领域的消费量明显减少,替代产品得到推广。到2025年,全区餐饮、住宿、会展行业塑料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二、重点任务及推进时限
(一)积极推广一次性塑料可替代品。到2020年底,全区餐饮行业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吸管,各盟市城市建成区、A级以下(不含A级)景区景点餐饮堂食服务,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到2022年底,各盟公署所在地城市建成区、各旗县建成区、A级以下(不含A级)景区景点餐饮堂食服务,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积极推广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逐步降低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使用量。到2025年,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餐饮外卖领域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消耗强度下降30%。
(二)建立健全不可降解塑料袋退出制度。到2020年底,呼和浩特市城市建成区的餐饮打包外卖服务和各类展会活动,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到2022年底,实施范围扩大至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
(三)到2025年底,全区内所有宾馆、酒店、旅店、民宿等场所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塑料用品。可通过设置自助购买机、提供续充型洗洁剂等方式提供相关服务,但需明确收费价格。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盟市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塑料污染治理工作,要在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下,针对商务领域涉及禁限的塑料制品品类,精心组织安排,明确任务书、时间表,逐项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具体推进措施,确保完成阶段目标任务,推动商务领域塑料减量化新模式、新业态发展。
(二)完善商务执法监督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对商务领域塑料污染治理赋予了新的职责,提出了新的要求。各盟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完善商务执法监督机制,执法队伍、职能保留在商务主管部门的盟市,要依法依规切实履行好《固废法》赋予的执法职责;执法队伍、职能划入市场监管部门的盟市,要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配合综合执法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工作中发现有关塑料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的,应当及时将相关线索移交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
(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2020年11月底前,全区各盟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对照本工作方案内容,启动餐饮行业等重点领域禁限塑推进情况专项监督检查。要依法查处餐饮行业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吸管行为以及各盟市城市建成区、A级以下(不含A级)景区景点餐饮堂食服务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行为。呼和浩特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建成区餐饮打包外卖服务、各类展会活动等停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的监督管理,要积极与市场监管部门联系沟通,推动在餐饮外卖领域推广使用符合性能和食品安全要求的秸秆覆膜餐盒等生物基产品、可降解塑料袋等替代产品,并向社会发布执行情况。2020年12月底前,自治区商务厅将对餐饮等重点领域塑料污染治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盟市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新发展理念,在餐饮、住宿、会展等行业管理工作中增加禁塑限塑相关要求,加大对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的宣传力度,组织行业商协会、市场主体等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微博、微信等新媒体,进一步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禁塑限塑相关要求,普及减少塑料污染的环保知识和方法,推动全社会形成文明、节约、绿色、环保的生产方式、消费模式和生活习惯,调动全社会参与支持塑料污染治理的积极性,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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