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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素保障|新年新规落地 内蒙古全力激发民营经济发展活力
来源:草原云 发布日期:2026-01-05 10:47

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民营经济发展服务局获悉:2026年1月1日起,《内蒙古自治区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新年新规落地,内蒙古全力激发民营经济发展活力。

2025年,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将《条例》作为重点立法项目列入年度立法计划。《条例》紧密结合内蒙古实际,对标2025年5月20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进行了具体细化和必要补充,是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将国家法律和党中央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战略部署转化为符合地方特点、可操作性强的具体制度规范的重要举措。同时,为解决内蒙古民营经济在高质量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权益保护、公平竞争、投资融资、科技创新、优化服务等问题提供法治保障。

早在2024年11月,《条例》起草工作启动。起草团队充分借鉴浙江、山东、黑龙江、山西等省份的立法经验形成初稿,并向内蒙古各有关部门、盟市、民营企业征求意见,并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过报送司法厅审核、区内外调研、提交审议,2025年11月27日,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该《条例》。

《条例》共七章59条。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推动政企沟通协调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指导、协调、督促工作,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政策、措施的落实进行监督。

——公平竞争。建立民营经济组织参与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的长效机制。对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异地投资经营协助机制、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企混改、禁止在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中限制或排斥民营经济组织作出规定。

——服务保障。完善制度措施,优化民营经济生产要素获取环境。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完善人才服务体系。支持民营经济组织通过多种方式直接融资。鼓励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贷款保证保险、信用保险,提高贷款保证保险的信贷额度。建立健全涉企政策跟踪落实制度。

——创新激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民营经济组织建立创新合作机制,加快创新型人才培养。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创客空间等,落实财政扶持政策。支持建立国有企业与民营经济组织协同合作机制。鼓励民营经济组织牵头实施自治区重大示范工程、重点研发计划。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重点产业集群建设。鼓励和扶持民营经济组织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加强品牌保护和推广。

——权益保护。对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清单之外一律不得收费。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民营经济组织账款长效机制,不得强制民营经济组织接受非现金支付方式或者以变相打折形式偿付欠款。建立涉及民营经济组织的行政执法跨部门联合检查制度。司法部门应当推行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及时纠正不当行政执法行为。

“该《条例》的实施,将有力推动内蒙古民营经济发展向更加法治化、规范化的方向迈进,为‘十五五’时期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助推内蒙古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支撑。”内蒙古自治区民营经济发展服务局有关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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